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基本工資、週假補償計算
- 根據第24/89/M號法令第25條第2款的規定,“所有得以金錢計算而無論其名稱及計算方式若何;按服務的提供應有及由僱主與工作者之間的協議、章程、慣例或法律規定而訂出的支付,即為工資”。
- 上述法規並沒有像第7/2008號法律(第59條)那樣明確規定了基本報酬包含每月固定收取的津貼。第24/89/M號法令的立法者只是表明工資是“按服務的提供應有及由僱主與工作者之間的協議、章程、慣例或法律規定而訂出的支付”。
- 若原告在有關期間每月收取固定津貼,但在沒有舉證其與被告間有協議或根據慣例該等津貼應納入基本工資內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以基本工資來計算休息日補償及週假補償金額並沒有任何可指責之處,應予以維持。
- 就補償計算方式方面,第24/89/M號法令第17條第6款規定工人在週假工作可獲得平常報酬的兩倍工資,故補償系數為X2。
欠缺代理權、延訴抗辯、初端駁回
-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77條-A第1款a)項之規定,在輕微民事案件訴訟程序中,並不存有初端批示,因此,原則上不應出現初端駁回之情況。
- 欠缺代理權構成《民事訴訟法典》第412條第2款所指的延訴抗辯,導致起訴被駁回。
- 由於有關抗辯在訴訟的初端階段被發現,且不能補正,茲因相關代理權已隨著合約的解除而自然消失,因此,根據訴訟經濟及快捷原則的精神,原審法院的初端駁回決定雖然在程序上不正確,但決定方向是正確的,故予以維持。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1. 原審法院一方面未能證實第一嫌犯與第十八嫌犯共同協議,共同努力及分工合作地實施有關詐騙行為,但另一方面又證實第一嫌犯,在缺乏與取去受害人金錢的第十八嫌犯的共同犯罪下實施了有關的詐騙行為,明顯地在第一項已證事實及第八項已證事實,以及第十二項未證事實中關於第十八嫌犯的部分事實中出現了矛盾。
2. 根據卷宗內的資料,尤其是相關錄影片段的截圖(於庭審中經上訴人確認),結合上訴人於庭審中的聲明,均清楚顯示上訴人於案中四次(涉及第一受害人的除外)詐騙事件中都是其本人親身接觸、處理或安排案中四名被害人交付金錢,且上訴人亦清楚知道有關款項的最後去向,為此,實在難以否定其於四次事件中擔任策劃角色這一事實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