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5/2015 166/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5/2015 783/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5/2015 383/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交通燈信號系統
      - 審理證據的明顯錯誤
      - 重新調查證據的申請

      摘要

      1. 雖然被上訴裁判認定“上訴人在向右轉入上述人行橫道之前的一刻,其在XX大馬路所選用的行車線針對駕駛者在該行車路段的交通管制燈號為黃色燈號”及“民事索償人在橫過事發的行人橫道時,該行人橫道的管制燈號系統正是亮著綠色燈號”的有關事實,但是根據卷宗的交通事務局的關於事故現場的交通燈信號系統的公文附件可以看到,上訴人的電單車剛剛駛出交通燈街口的一刻正是從綠燈轉向黃燈的時刻,在過了6秒的時間後進入行人的信號燈管制區域這個時候,管制行人的信號燈仍然維持紅燈信號,而這一刻正是電單車與受害人碰撞的時間,那麼原審法院在認定這一刻為綠燈信號的決定存在明顯的審理證據的錯誤。
      2. 在確認原審法院的事實審理存在刑事訴訟法典第40條第2款所規定的瑕疵,並在符合證據的重新調查的條件(具體指出需要重新調查的證據而不意味著上訴法院對整個訴訟標的作審理)情況下,上訴法院得依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15條進行證據的重新調查。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5/2015 453/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基本工資、週假補償計算

      摘要

      - 根據第24/89/M號法令第25條第2款的規定,“所有得以金錢計算而無論其名稱及計算方式若何;按服務的提供應有及由僱主與工作者之間的協議、章程、慣例或法律規定而訂出的支付,即為工資”。
      - 上述法規並沒有像第7/2008號法律(第59條)那樣明確規定了基本報酬包含每月固定收取的津貼。第24/89/M號法令的立法者只是表明工資是“按服務的提供應有及由僱主與工作者之間的協議、章程、慣例或法律規定而訂出的支付”。
      - 若原告在有關期間每月收取固定津貼,但在沒有舉證其與被告間有協議或根據慣例該等津貼應納入基本工資內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以基本工資來計算休息日補償及週假補償金額並沒有任何可指責之處,應予以維持。
      - 就補償計算方式方面,第24/89/M號法令第17條第6款規定工人在週假工作可獲得平常報酬的兩倍工資,故補償系數為X2。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5/2015 462/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