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9/2015 40/201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偽造文件罪
      - 犯罪手段
      - 犯罪的實質競合

      摘要

      1. 行為人所觸犯的罪行是否獨立判處由其行為所侵犯的法益而定。
      2. 上訴人所偽造的「提取現金單據」雖然是其公司的內部文件,但是嫌犯偽造了該單據的可以依此不法取得公司的金錢,侵犯了該具有“有價性”的文件本身的“公信力”。
      3. 此偽造「提取現金單據」的行為與其“目的”罪兩者之間不屬於想像競合,而是真正競合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蔡武彬製作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9/2015 474/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9/2015 754/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法律定性
      - 犯罪未遂
      - 緩刑

      摘要

      1. 上訴人藉詞購買手錶,並在店員將手錶交予其後立即取去的犯罪行為應被視為盜竊罪。

      2. 在犯罪行為作出後上訴人馬上被追逐,甚至有警方的界入,與此同時,上訴人的確在一個距離案發現場不遠的地方被抓獲。可以說,當時其本人對手錶的持有仍然未穩定,甚至連一個屬於暫時的安穩狀態都不是。因此,不能認定整個犯罪計劃已經完全完成,並到達了罪狀要求成為一個既遂的程度。

      3. 雖然上訴人被改判為未遂犯罪,以及刑罰改為兩年徒刑,但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一般預防的需要。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9/2015 826/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緩刑

      摘要

      考慮到上訴人在本澳是初犯,主動承認犯罪事實及主動向受害人作出全數的賠償,亦在點燃廢品後主動致電報警,以便警方盡快滅火以減低火勢蔓延,因此,在綜合考慮整個案卷內客觀顯示的情節,可對上訴人的徒刑暫緩三年執行。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9/2015 644/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