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3/2015 611/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醉駕
      不准暫緩執行禁駕刑罰
      司機

      摘要

      法庭為了預防從前已曾「醉駕」的上訴人將來再實施此種不法行為,今次是不得改判其可暫緩執行禁止駕駛的刑罰,即使他現職為司機亦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3/2015 2/2015/R 聲明異議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3/2015 1/2015/R 聲明異議
    •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3/2015 480/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檢分立原則
      - 訴訟的正當性
      - 法律定性
      - 連續犯
      - 特別減輕
      - 量刑

      摘要

      1. 原審法院對包括上訴人的相關嫌犯所判處的一項未遂的電腦詐騙罪其事實基礎亦是來自控訴書中已列明的事實,屬於原審法院不受約束的對事實之法律審判,而有關判罪亦不超出控訴書之控訴罪行。
      因此,原審判決並未違反上訴人提出的審檢分立原則。

      2. 真正因各被告之行為而受損失的,或因未遂行為可能遭受損失的,分別是“F一人有限公司”及“G一人有限公司”,因為是這兩家公司作為博彩中介人公司,最後向被盜用資金的客戶全數作出了賠償。
      再者,根據卷宗顯示,早在卷宗移交進行審理前,這兩家公司已成為輔助人並提起民事賠償請求。從上述行為中,上述受害人已清楚準確地表達了刑事追訴的意願。
      因此,檢察院具有正當性促進關於該項未遂的電腦詐騙罪的刑事訴訟程序。

      3. 從2012年5月某日至6月6日期間,有關事實中可以看到,相關嫌犯具有兩個不同的犯罪決意(透過不同的客戶假資料騙取兩筆款項),具體實施的行為亦不相同,(由不同的嫌犯假扮客戶到不同的娛樂場提取籌碼。)
      因此,嫌犯的有關行為應被界定為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第11條第1款第(1)項和第3款第(2)項規定及處罰的已遂的兩項相當巨額的電腦詐騙罪。

      4.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節,各上訴人所實施的電腦詐騙及相當巨額電腦詐騙行爲,並未出現任何誘發或促使上訴人多次犯罪的外在因素,而有關事實反而顯示其慣常及具有傾向性地行騙他人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由此亦不能得出上訴人的故意程度因客觀條件的持續存在而獲得相當減輕從而降低對其行為的譴責程度的結論,故此,本案不存在連續犯的情況。

      5. 上訴人D實際支付的賠償金額為港幣三十萬元,而其他部分,是透過偵查人員在偵查階段加以扣押的,兩部分總和即為他在犯罪行為中的實際不法所得的全部。上訴人支付的賠償只能視為作了部分的給付,因為其餘部分乃偵查人員所發現及加以扣押,並非上訴人出於本意所作出的返還。
      上訴人C,已向受害人支付金額為港幣三百三十六萬六仟元的賠償金,是由其胞姐向受害人支付,並非透過其本人的能力而達成的。
      故此,上訴人並未具備特別減輕刑罰的所有法定條件。

      6.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對各人所作出的具體量刑實屬合理,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3/2015 580/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準公務員
      - 賭場荷官
      - 公務上的侵佔
      - 連續犯
      - 對損失的彌補
      - 緩刑

      摘要

      1. 以連續犯論處犯罪人的前提,是奠基於在具體案情內,存在一個可在相當程度上,使行為人在重複犯罪時感到便利和因此可相當減輕其在每次重複犯罪時的罪過程度的外在情況。
      2. 單純的繼續犯罪並不等於連續犯罪,也就是說,第一次犯罪得手而嘗到“甜頭”後而促使其繼續犯罪的事實並不是構成《刑法典》第29條所規定的連續犯的要件的事實,相反是顯示嫌犯更高的犯罪故意的事實。
      3. 可以得到《刑法典》第201條所規定特別減輕刑罰的“對損失的彌補”的行為必須是行為人(嫌犯)在開始第一審的庭審之前的任何訴訟階段主動作出的行為,至少也是受害人提出要求並且被嫌犯接受的對損失的全部補償的行為。
      4. 根據《刑法典》第48條規定的緩刑並不是只要所處刑罰不超逾三年徒刑就會自動適用的機制,它的採用還取決於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條件,尤其是下列實質要件的是否成立:如果法院在考慮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情節等等因素之後認為僅對犯罪事實作出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即可適當及充分地實現刑罰的目的時才能宣告將所通用的徒刑暫緩執行。
      5. 第16/2001號法律規定的博彩制度仍然維持原有法律(第6/82/M號法律)所規定的博彩專營制度,其職員就符合《刑法典》第336條所指的準公務員。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