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3/2015 27/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無牌駕駛
      自認
      家庭經濟困難
      違法行為前科
      不准緩刑

      摘要

      上訴人是次無牌駕駛行為的真相,基於此違法行為的性質,是不用他自認已可被查出來,家庭經濟困難也不是去幹不法事情的理由,而是次無牌駕駛行為幸好未對他人的人身安全帶來實際損害,否則他便不祇須負上無牌駕駛的法定責任這麼簡單了。由於本澳極之需要預防類似無牌駕駛的違法行徑的發生、且他亦有此種違法行為的不祇一次的前科,所以上訴庭得確認原審不准許緩刑的判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3/2015 755/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販毒罪
      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
      每日吸食量的五倍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經驗法則
      事實審
      量刑
      緩刑

      摘要

      一、 上訴人指原審的有罪判決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毛病,指責原審庭始終沒有「區分本案扣押的毒品有多少份量為上訴人吸食,有多少份量為提供給其他人吸食」。然而,上訴庭認為原審庭正是為了嘗試回答上述問題而最後認定了「除供其個人吸食之外,嫌犯藏有上述毒品的目的在於向他人出售不少於其中的一半以謀取不法利益」。原審庭有了此條既證事實,再配合其他既證事實,便可裁定上訴人須負上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所指的販毒罪罪名。
      二、 原審判決書中的既證事實內有關涉案毒品是否超越每日吸食量五倍的文字表述,本身非屬事實範疇,而是一項結論,但此項結論並不妨礙其他眾多既證事實已足以使上訴人須負上販毒罪的刑責。
      三、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四、 上訴庭經分析原審庭就其對事實審的結果所發表的判案理由說明及其內提到的證據材料,認為對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均會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認為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並非不合理。因此,上訴人有關原審庭在審議案中證據時明顯出錯的一切相關上訴主張,實在不能成立。
      五、 在量刑方面,上訴庭經考慮原審庭已查明的種種事實情節,並根據《刑法典》第40條第1、第2款、第65條第1、第2款和第71條第1、第2款等準則,認為原審對上訴人所科處的徒刑刑期已無再往下調的空間。至於緩刑方面,由於上訴人最終被判處高於三年的徒刑,其無論如何是不得奢求緩刑(見《刑法典》第48條第1款有關緩刑與否的規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3/2015 145/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販毒罪
      《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事實審
      第17/2009號法律第18條
      刑罰特別減輕制度
      量刑

      摘要

      一、 雖然原審法庭在判決書內花了很多筆墨去先介紹案中各項證據的內容,而沒有詳細介紹其心證的形成過程,但是判決書的相關判案理由說明的最後一段文字內容已足以顯示原審庭的確曾對其之前提到的各種證據內容作出分析、衡量,並最終認為案中證據充分、獲證事實足以被如此認定。如此,原審判決書始終亦實質符合了《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的強制性要求。
      二、 至於在原審判決的判案理由說明內是否存有自相矛盾之處,由於原審庭所發表的判案理由是有其邏輯性,所以其判決書是無從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所指的判案理由自相矛盾的毛病。
      三、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四、 上訴庭經分析原審庭就其對事實審的結果所發表的判案理由說明及其內提到的證據材料,認為對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均會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認為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並非不合理。因此,上訴人有關原審庭在審議案中證據時明顯出錯的一切相關上訴主張,實在不能成立。
      五、 從原審庭已認定的既證案情和在原審判決書內所介紹的各項證據內容來看,嫌犯並無對販毒案情真相的調查作出過任何具意義的貢獻,反而是警方利用自己取得的情報和透過之後實質作出的偵查行動,而找到販毒案情的真相。如此,嫌犯無論如何也不得受惠於第17/2009號法律第18條所指的刑罰特別減輕制度。
      六、 在量刑方面,上訴庭經考慮原審庭已查明的種種事實情節,並根據《刑法典》第40條第1、第2款和第65條第1、第2款等準則,認為原審所科處的徒刑刑期並無任何不妥之處。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3/2015 5/2015/R 聲明異議
    •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3/2015 244/2015 效力之中止
    • 主題

      可被中止效力之行為、中止效力之要件

      摘要

      -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 除上述要件外,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之規定,中止有關行為之效力需同時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 倘不中止有關行為的效力將導致聲請人面臨失學,這一損失屬難以彌補之損失。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鄭綺雯法官
      •   唐曉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