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 說明義務
- 量刑過重
- 緩刑
摘要
1. 從兩上訴人被當場截獲,且在兩人身上發現共34個偽造籌碼的事實,配合證人再確認兩上訴人的行為,一般人可以清楚看到一條合符邏輯及經驗法則的證據鏈,在此,原審法院已履行說明理由的義務。
2. 雖然兩名上訴人為初犯,以及部分承認被指控的事實,但根據已證事實顯示,兩名上訴人是有計劃地從香港來到澳門行使偽造的籌碼,更預先與他人一起在珠海將200個偽造的籌碼帶到澳門。
近年涉及娛樂場形形式式的詐騙案件不斷發生,屢禁不止,已冒出要加大力度打擊的社會共同意願。也就是說,一般預防的目的在本案也十分突出。原審法院裁定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詐騙罪判處三年三個月徒刑,雖然已超越抽象刑幅的一半,但仍有它的合理性,不應視為過重。
3. 根據上點理由,本合議庭維持兩上訴人被判處的三年三個月徒刑,有關徒刑已超過了可以被緩刑的年限。
主題
證據評價
摘要
- 原審法院對事實的裁判和證據評價享有自由心證。
- 當卷宗內沒有具體證據證明原審法院對事實的裁判和證據的評價違反了法律規定和/或一般經驗法則,應維持原審法院對事實作出之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