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1/2015 581/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 量刑
      - 可以考量的事實
      - 過錯程度
      - 緩刑
      - 精神損害賠償

      摘要

      1. 本案為一起過失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而當中有關醉酒駕駛方面的犯罪事實,在事發後透過簡易刑事程序已得到處理,上訴人並因此而被判刑,因此,在考慮本案處罰時不應再被考慮,尤其不能根據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93條第3款第1項的規定,將上訴人的過失傷害他人身體完整性罪定性為“嚴重過失”。
      2. 在量刑方面,法院有在刑幅範圍內選擇一合適的刑法的自由,上訴法院只有在原審法院的量刑明顯罪刑不平衡或者過當的情況下才有介入的空間。
      3. 在選擇緩刑方面,我們知道這個制度取決於法院對刑罰的犯罪預防的功能的全面的衡量。
      4. 在本案中,事故的地點為一個非行人通過的有花圃分隔的獨立方向的行車道,雖然在50米範圍沒有行人通道,但是行人在過馬路的時候完全應該確定行車的情況,尤其是來車的速度(《道路交通法》第70條第5款)。另外,已證事實現實嫌犯的車輛留下17米的刹車痕跡,在沒有證實嫌犯因醉酒而影響駕駛的情況下,嫌犯對造成交通事故而引起他人身體完整性的傷害的過失的程度應該相對地偏低。
      5. 本案所涉及的是對過失而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或非物質損害賠償金額的訂定,由法官依公平公正原則作出,而法官只能根據每一個案中已證事實及具體情況作出考慮,而不可能以其他個案或判決中某個可量化之項目作為衡量精神損害賠償的指標,更不可能存在一計算精神損害賠償之公式。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1/2015 343/201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1/2015 46/2013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1/2015 306/201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1/2015 67/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