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10/2014 623/201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再次調查證據

      摘要

      1. 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顯示非法僱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完全成立,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指的法院認定事實不足以支持作出判決的瑕疵。

      2. 綜合分析原審法院在被上訴判決中作出的説明,本案件中有充分證據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實施了被指控的事實,原審法院基於客觀證據對相關事實作出的判斷符合常理和邏輯,亦未違反一般經驗法則。

      3.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卷宗內所作多番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宣讀了及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非法僱用罪的事實做出判斷。

      4. 由於在原審判決中並未發現《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指之瑕疵,無需按照第415條規定再次調查證據。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10/2014 549/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10/2014 971/2012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第28/91/M號法令
      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當事人能力
      《民事訴訟法典》第67條(因補充關係而生之複數主體)

      摘要

      1. 根據第28/91/M號法令第2條的規定, “本地區行政當局及其他公法人,對其機關或行政人員在履行職務中以及因履行職務而作出過錯之不法行為,應向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
      2. 本地區行政當局乃本地區公共機關的統稱,而且在很多情況下,本地區行政當局的某一公共機關或公共部門普遍也被稱之為“行政當局”。
      3. 這些公共機關或公共部門部分具有法律人格,部分沒有;部分屬於自治實體,部分沒有自治實體地位;另外部分屬於既沒有法律人格也沒自治實體地位的普通部門。
      4. 不論是回歸前的澳門政府,或者是回歸後的澳門特區政府,性質上僅屬於一個行使行政職能的機關,在法律上沒有法律人格。
      5. 所謂“機關”,是指作為職能權力(我們稱為權限)的架構中心,從另一角度來看,它就是擁有可表示法人意思的權力的組織單位。
      6. 原告應針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而非特區政府,提起非因合同而產生的民事責任訴訟,因後者欠缺當事人能力。
      7. 《民事訴訟法典》第67條規定如有理由對出現爭議之實體關係中的主體存有疑問,提起訴訟之原告得針對被訴之主被告以外之另一被告,補充提出同一請求或提出一補充請求。
      8. 原告主張有一名警員A先進入屋內,後走出屋外,趨近原告,著令原告離開,以及在原告轉身離開時,該警員出現在原告身後,拔出手銬,扣上原告雙手,並即時揮雙拳襲擊原告雙眼,頓時令原告失明,與此同時,原告的背部及身體左右側同時遭到一名或多名警員X多方向拳打腳踢數分鐘,直至原告昏迷倒地失去知覺。
      9. 原告清楚交代有關事件的發生經過,並已確定被告A為四名警員中的一人,而被告X則為六名警員中的一人或多人,換言之,在現階段原告對其主張出現爭議的關係中的主體存有疑問,即被告A及被告X的身分還未確定,但屬可確定的,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7條的規定,原告得針對該等被告補充提出同一請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10/2014 640/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上訴人是為了牟取不法利益而從事販毒活動。販毒罪屬本澳常見的犯罪類型,情節嚴重,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十分嚴重的負面影響,販毒行為在本澳正呈年輕化趨勢,由此產生的社會問題亦十分嚴重。
      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考慮上訴人的過往表現,尤其是上訴人在服刑期間的行為未能顯示上訴人的人格在其服刑期間的演變已足夠良好以至可合理期待其提前獲釋後不會再次犯罪。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10/2014 450/201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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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