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存在明顯錯誤
- 想像競合
- 量刑過重
摘要
1. 原審法院在事實分析判斷中記載上訴人(嫌犯)的聲明並不表示原審法院完全採納及相信上訴人的聲明內容,因此,經綜合分析上訴人的聲明,結合其他的證據,尤其結合上訴人所持有毒品的份量,包裝方式及所處地點時間,可合理且顯而易見地得出原審法庭所認定上訴人在街上被搜獲藏在身上的毒品是非供其本人吸食的事實,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錯誤。
2. 本院認定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與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之間為想像競合關係,因此,應開釋上訴人被控的一項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
3.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販毒罪判處五年三個月徒刑;一項吸毒罪判處二個月徒刑,實在没有減刑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