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禁駕附加刑
《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1款
汽車銷售員
禁駕期
一、 一般而言,倘被處以禁駕附加刑的嫌犯為職業司機且其收入是單純來自駕駛車輛活動者,法庭可考慮根據現行《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1款的規定,准許暫緩執行該附加刑。
二、 然而,案中任職汽車銷售員的嫌犯非為職業司機,再加上駕駛車輛非為汽車銷售員的工作的全部,法庭實不能單憑其在銷售汽車活動中有駕車需要此點便准其暫緩執行禁駕的附加刑,更何況為嚴打類似被俗稱為「毒駕」的犯罪行為,實不宜輕易准許被判刑者可暫緩執行禁駕的附加刑。
三、 至於嫌犯有關縮短禁駕期的要求,也不能成立,因為原審所定出的禁駕期實已無縮短的空間,即使嫌犯屬初犯且有家庭負擔亦然。
受害人被施襲者集體毆打致死
《刑法典》第139條第1款b項
《刑法典》第138條d項
《刑法典》第145條
《刑法典》第141條
《刑法典》第66條第2款f項
《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
評價證據
經驗法則
自由心證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刑事訴訟法典》第338條第1款b項
《刑事訴訟法典》第336條第2款
共同嫌犯
DNA鑑定報告
《刑事訴訟法典》第149條
閉路視像錄影
量刑
在犯案時仍未滿18歲
一、 上訴庭經閱讀原審法庭在判決書內所發表的判案事實依據說明,認為根據原審既證事實,第三嫌犯是具體參與了對(當時被第一嫌犯推倒在地上的)受害死者的拳打腳踢行為,並之後繼續具體參與了用腳狂踢已倒地不起的受害人,而正是第三嫌犯有份參與的對受害人的頭部及身體各處的狂踢猛踩行為導致受害人被打至失去知覺、雙眼反白,並最終因胸腔及腦血管受嚴重創傷而死亡。如此,第三嫌犯的確有對受害人作出了致命的襲擊行為。
二、 根據原審既證事實,受害人被多名嫌犯合力打至重傷(以致其後被證實死亡)之前,根本從未參與過任何毆鬥的行為,反而是被施襲者故意集體毆打,再加上當時替受害人出頭的人士在受害人被多名嫌犯合力打至重傷(以致其後被證實死亡)之前,也沒有參與過任何集體毆鬥的行為,反而是祇故意襲擊了其中一名嫌犯,因此無論如何對本案既證案情是不得適用《刑法典》第145條的罪狀。
三、 根據原審既證事實,受害死者在被第三嫌犯在內的施襲者合力襲擊至重傷(並後來因而死亡)之前,根本並無作出任何挑釁行為。如此,對本案案情也是無法適用《刑法典》第141條的規定,更無從適用此法典第66條第2款f項的規定。而對於無法適用的法律規定,原審庭當然不須在判決書內解釋為何無法適用之。
四、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的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換言之,法官在對構成訴訟標的的具爭議事實,在事實審層面上作出認定或不認定時,除了法律對評價證據方面另有事先規定的情況,最終仍須按經驗法則去分析、評價案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從而判斷哪些事實屬實、哪些不屬實。
五、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六、 上訴庭經分析原審法庭就其對事實審的結果所發表的判案理由說明,認為對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均會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認為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並非不合理。本案的入罪證據和事實皆充份和合符邏輯,原審判決無從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瑕疵。
七、 凡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38條第1款b項的規定在一審庭審上經宣讀的個別嫌犯在先前的刑偵訴訟階段所作的陳述內容,當然便成為合法的證據材料之一,原審法庭便可在形成心證的過程中也對其內容作出衡量(見《刑事訴訟法典》第336條第2款的規定),即使心證的結果對案中其他共同嫌犯不利亦然。
八、 由於就有關某一嫌犯曾參與襲擊案中受害人的指控事實的真假之判斷,在本質上非屬「固有之技術、科學或藝術上」之判斷,所以案中的DNA鑑定報告結論,不管其內容為何,也不會約束審判法庭就該等指控事實所形成的心證結果。據此,原審法庭當然可自由衡量案中DNA鑑定報告的結論,原審庭因而無從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149條的規定。
九、 即使案中的閉路視像錄影內容未能明確顯示某一嫌犯曾否參與襲擊受害人,但此情況並不意味原審法庭不能透過對其他證據材料的衡量,來形成對控訴事實的心證。
十、 總言之,根據原審已證事實,八名上訴人均是以共犯身份對受害死者作出了《刑法典》第139條第1款b項和第138條d項所聯合規定懲處的罪行,而不是《刑法典》第145條甚或第141條所指的罪行。原審就既證事實的法律定性完全正確,上訴庭不得對之作出更裁。
十一、 在量刑方面,上訴庭考慮到原審庭已查明的種種事實情節,認為尤其是根據《刑法典》第40條第1和第2款、第65條第1和第2款(及第71條)等量刑規定,原審就八名上訴的嫌犯而判出的所有刑期已無再往下調的空間。當中須強調的是,本案在有關受害死者方面的案情極之嚴重,為預防他人將來重蹈各名上訴人的覆轍,即使第二嫌犯和第五嫌犯在犯案時仍未滿18歲,上訴庭認為無論如何也不得啟動《刑法典》第66條第1款所指的刑罰特別減輕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