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販留罪
- 故意
- 或然故意
摘要
1. 明知行為之後果係可能使符合一罪狀之事實發生,而行為人行為時係接受該事實之發生者,亦為故意。
2. 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是這樣寫的:“在涉案人與“A”進入單位後,涉案人接觸到嫌犯B,嫌犯沒有要求涉案人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亦沒問及涉案人持何種證件及有關逗留期。之後,嫌犯同意及指示一不知名女子安排涉案人在該單位的其中一房間(即1號房)居住,上訴人在以一非法旅館模式運作的場所中作出容許本案被收容人入住單位房間的一刻起,上訴人對涉案人是否持有合法的逗留文件完全抱有放任態度,因此明顯具有收留的(或然)故意。”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嫌犯及證人在卷宗內所作的聲明及證言,亦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有關種種證據,從嫌犯當時遵從警員指令,進入車廂尋找相關證明文件的舉動以及警員亦在旁觀看到嫌犯在啓動引擎前正在車廂內四處尋找文件的事實,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認定未能肯定嫌犯在尋找文件過程中啓動引擎令車輛倒後是要將其車輛駕駛,並對嫌犯沒有實施醉酒駕駛罪的事實做出判斷。
2. 在本案中,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