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量刑過重
摘要
在重新分析本案的情況,尤其是聲明異議人將毒品帶入澳門境內的作案方式,毒品的種類及份量,聲明異議人犯罪行為的不法性以及本澳社會預防跨境販毒罪的迫切性,再結合案中對聲明異議人有利及不利的情況,原審對聲明異議人判處九年三個月徒刑的量刑是適合的,沒有需要修改的地方。
主題
特別減輕
摘要
根據卷宗資料,上訴人只向警方交代了是透過兩名分別叫B及C的尼日利亞藉男子及坦桑尼亞藉女子的指使,安排進行販毒活動,以及曾經受一名國藉不詳的男子威迫運送毒品。對於本案的刑事偵查未能提供任何實質有用的資料。因此,其合作及認罪的態度只能作為一個一般減輕情節,而並不符合第17/2009號法律第18條又或《刑法典》第66條所規定的特別減輕刑罰的情節。
另一方面,上訴人辯稱自己是受威脅的情況下而被迫犯案,但這只是上訴人個人的說法,原審法庭紀錄了上訴人的辯解,但是相關的事實並沒有得到任何證據的證明,而且有關事實亦沒有被視為證明屬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