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法庭必須調查的爭議事實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
評價證據
經驗法則
自由心證
毒品化驗報告
可卡因的每日用量參考值
鹽酸可卡因
苯甲酰芽子鹼甲酯
第17/2009號法律
販毒罪
量刑
緩刑
再次調查證據
裁判書製作人的批示
聲明異議
一、 由於嫌犯在答辯狀內並無主張指控事實以外的事實,所以原審法庭必須調查的爭議事實便由控訴書內的指控事實所組成。上訴庭經比照指控事實和原審法庭在判決書內具體列明的既證事實和未被證實的事實後,認為原審庭已對所有指控事實逐一作出調查,並把其對事實審的結果清楚展現於其判決書內。這樣,原審判決是無從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瑕疵。
二、 此外,上訴庭經檢視原審判決的判案依據內容,並未發現當中有任何自相矛盾之處,故原審判決也無從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所指的瑕疵。
三、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的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換言之,法官在對構成訴訟標的的具爭議事實,在事實審層面上作出認定或不認定時,除了法律對評價證據方面另有事先規定的情況,最終仍須按經驗法則去分析、評價案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從而判斷哪些事實屬實、哪些不屬實。當法官對事實審的最終判斷結果尤其違反了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時,便是在審議證據上犯下明顯錯誤。
四、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五、 上訴庭經分析原審法庭就其對事實審的結果所發表的判案理由說明,認為對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均會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認為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並非不合理。換言之,本案的入罪證據和事實皆充份和合符邏輯,上訴庭得維持原判,原審判決無從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瑕疵。
六、 根據原審已證事實,並即使因案中的毒品化驗報告並無顯示涉案的可卡因是“鹽酸可卡因"還是“苯甲酰芽子鹼甲酯"、而使法庭應在本案引用對嫌犯較為有利的“可卡因"每日用量參考值(即0.2公克,而不是0.03公克),上訴庭認為也不得把嫌犯已被原審庭判處罪成的販毒罪改判為第17/2009號法律第11條第1款所指的較輕販毒罪。
七、 至於在量刑方面,上訴庭考慮到原審庭已查明的種種事實情節,認為尤其是根據《刑法典》第40條第1和第2款、第65條第1和第2款等量刑規定,原審就嫌犯而判出的刑期,已無再往下調的空間,嫌犯實不得奢望能被改判三年以下的徒刑、甚至不得在此種奢望下再奢望能獲改判緩刑。
八、 由於原審判決並無《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指的任一瑕疵,嫌犯在上訴狀內提出的再次調查證據的請求便完全站不住腳(見該法典第415條第1款的規定),如此,嫌犯就裁判書製作人有關否決再次調查證據請求的批示之聲明異議便不能成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