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假釋
摘要
上訴人為本澳居民,其實施的犯罪行為性質及情節均嚴重,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侵犯了相關受害人的財產,嚴重影響本澳社會安全以及有關行業的正常運作。上訴人所犯罪行屬本澳常見罪行,且有多項犯罪紀錄,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負面沖擊,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主題
事實方面之爭議
摘要
- 倘在一審司法程序中已作出了相應的證據調查(取代了原行政程序的證據調查),並就事實方面作出了裁判的情況下,在本上訴中再次就被訴實體在行政程序中對證據作出的心證提出爭議已是毫無意義的,茲因司法上訴人在一審的司法程序中已有充份機會去舉證,然而原審法院在證據調查後維持了被訴實體作出的心證。
- 倘司法上訴人不認同原審法院就事實方面的裁判,應根據因《行政訴訟法典》第1條而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599條之規定,就事實方面之決定提出爭議,並指出:
a) 事實事宜中就何具體部分其認為所作之裁判不正確;
b) 根據載於卷宗內或載於卷宗之紀錄中之何具體證據,係會對上述事實事宜之具體部分作出與上訴所針對之裁判不同之另一裁判。
- 若司法上訴人未能在一審的司法程序中證明其曾連續居澳7年,亦沒有在本上訴程序中提交新的證據以推翻事實方面的認定(或指出原審法院在審議證據方面出現的錯誤),那上訴結果只能是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