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主題
簡易刑事訴訟程序
《刑事訴訟法典》第370條第2款
檢察院宣讀實況筆錄
提出控訴
嫌犯未經控訴便被審判
無效的審判行為
《刑事訴訟法典》第106條b項
《刑事訴訟法典》第367條第1款
《刑事訴訟法典》第37條的規定
摘要
一、 針對簡易刑事訴訟程序,《刑事訴訟法典》第370條第2款規定,檢察院得宣讀進行拘留之當局所作之實況筆錄,以代替提出控訴。
二、 在本簡易刑事案中,出席原審法庭審判聽證的檢察官未曾在庭上宣讀過警方的實況筆錄,而祇是聲稱把該份筆錄轉作為控訴書。檢察官此舉並不符合上述法律條文的要求。如此,在本案裏的確出現了嫌犯未經正式控訴便被審判的情況,而此情況是可被歸納為《刑事訴訟法典》第106條b項(首半部份行文)所指的「不可補正之無效」情況。上訴庭得宣告原審庭就嫌犯所作出的審判行為為無效的訴訟行為。
三、 由於自嫌犯當初被警方拘留之日起計至卷宗被上呈予上訴庭之日為止,早已經過了多於三十天的時間,上訴庭礙於《刑事訴訟法典》第367條第1款的規定,今祇得命令把卷宗送回予檢察院,以便檢察院能就卷宗的具體情況去決定如何推進往後的訴訟行為(尤其是見《刑事訴訟法典》第37條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