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簡易刑事訴訟程序
《刑事訴訟法典》第370條第2款
檢察院宣讀實況筆錄
提出控訴
嫌犯未經控訴便被審判
無效的審判行為
《刑事訴訟法典》第106條b項
《刑事訴訟法典》第367條第1款
《刑事訴訟法典》第37條的規定
摘要
一、 針對簡易刑事訴訟程序,《刑事訴訟法典》第370條第2款規定,檢察院得宣讀進行拘留之當局所作之實況筆錄,以代替提出控訴。
二、 在本簡易刑事案中,出席原審法庭審判聽證的檢察官未曾在庭上宣讀過警方的實況筆錄,而祇是聲稱把該份筆錄轉作為控訴書。檢察官此舉並不符合上述法律條文的要求。如此,在本案裏的確出現了嫌犯未經正式控訴便被審判的情況,而此情況是可被歸納為《刑事訴訟法典》第106條b項(首半部份行文)所指的「不可補正之無效」情況。上訴庭得宣告原審庭就嫌犯所作出的審判行為為無效的訴訟行為。
三、 由於自嫌犯當初被警方拘留之日起計至卷宗被上呈予上訴庭之日為止,早已經過了多於三十天的時間,上訴庭礙於《刑事訴訟法典》第367條第1款的規定,今祇得命令把卷宗送回予檢察院,以便檢察院能就卷宗的具體情況去決定如何推進往後的訴訟行為(尤其是見《刑事訴訟法典》第37條的規定)。
主題
假釋
摘要
上訴人為非本澳居民,上訴人所犯的協助罪屬於嚴重罪行,且在本澳較為常見,具有相當的普遍性,本澳長期以來一直面對協助非法入境問題所帶來的嚴峻挑戰,協助非法入境問題對澳門當局維護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相當的困難,對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的負面影響。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