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2/2014 475/201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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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2/2014 624/2013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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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2/2014 589/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事實審
      《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摘要

      一、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二、 上訴庭經分析原審法庭就其對事實審的結果所發表的判案理由說明,認為對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均會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認為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並非不合理。因此上訴人有關原審庭在審議證據時明顯出錯的上訴主張,實不能成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2/2014 462/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12/2014 272/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促進刑事程序的正當性/不可補正之無效
      - “因其職務而對之作出的事實”之加重情節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量刑過重
      - 民事賠償
      - 《刑法典》第183條讓公眾知悉有罪判決的規定

      摘要

      1. 在起訴批示確定了本案的訴訟標的後,卷宗的進行,以及隨後的審理都應以此為依歸。這樣,因為輔助人提出的控訴事實已經得到刑事起訴法院的確認,就不會出現《刑事訴訟法典》第106條b)項所指的缺乏檢察院促進程序的不可補正之無效。

      2. 雖然在事發時,輔助人並不在立法會內進行會議,或從事任何直接與議會有關之工作,但是,嫌犯誹謗輔助人的原因乃出於輔助人當時身為立法會議員,並就輔助人一些以此身份而作出的言行而起。
      因此,有關情況應該歸納於“因其職務而對之作出的事實”的範圍中(《刑法典》第129條h)項),而嫌犯的行為具有上述加重情節。

      3. 原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充足,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4. 在本案中,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5.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相關嫌犯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輔助人以及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各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6. 原審法院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的要求,不存在量刑過重的情況。

      7. 從有關事實中可以看到,各上訴人之行為確實導致了輔助人受到侮辱,精神困擾和沮喪的傷害,符合了《民法典》第557條的規定。且有關賠償金額亦沒有明顯過高,反而相反。

      8. 原審法院要求是在採取了保障各嫌犯的私隱的前提下,把判決書的內容刊登於兩份發行量最大的報刊上。
      原審法院的決定並沒有違反《刑法典》第183條第2款的規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