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9/2014 569/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上訴人非為本澳居民,其實施的犯罪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侵犯了相關受害人的財產,嚴重影響本澳社會安全以及本澳的旅遊形象。上訴人所犯罪行屬本澳常見罪行,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負面沖擊,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9/2014 520/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1. 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進行調查,尤其是控訴書中所載,嫌犯購買毒品的目的是否將其中大部分提供或出售予他人的事實,並認定未能證實嫌犯身上所搜獲的毒品中,大部分是用作提供或出售予他人的。

      2. 從檢察院的上訴理由闡述中,可以總結出檢察院是質疑原審法院用以形成其心證的證據以及原審法院以該等證據為基礎所認定的事實。另一方面,即使嫌犯有多次的出入境紀錄,但在欠缺其他證據支持下,不應推斷嫌犯每次出入內地都是在內地吸食毒品。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9/2014 200/201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再次調查證據
      - 量刑過重
      - 緩刑

      摘要

      1. 原審法院客觀分析有關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盜竊罪的事實做出判斷,有關的認定並無明顯錯誤之處。

      2. 根據所述理據,由於在原審判決中並未發現《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指之瑕疵,無需按照第415條規定再次調查證據。

      3.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刑法典》第19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盜竊罪,原審法院選擇徒刑且判處上訴人七個月徒刑。上述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最基本的要求。

      4.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尤其是上訴人過往的犯罪前科,本案對上訴人以罰金代刑或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9/2014 20/201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事實事宜爭執

      摘要

      1.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29條第1款的規定,中級法院可以在下列情況下變更原審法院就事實事宜所作的裁判:
      - 所有證據資料均載於卷宗內,又或已將所作之陳述或證言錄製成視聽資料時,對根據該等資料所作之裁判提出爭執;
      - 卷宗內所提供的資料必然導致作出另一裁判;
      - 嗣後之新文件足以推翻作為裁判基礎之證據。
      2. 倘若不符合上述任何情況,上訴法院不能夠對原審法院所作的事實事宜裁判作出變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9/2014 748/2011-II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