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5/2015 282/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既判案效力、準據法、訴權失效、第三人、夫妻共同財產、共有財產

      摘要

      - 倘沒有在法定期限內針對有關決定提出上訴,而有關決定已確定生效及形成既判案效力,當事人不能在針對最後判決的上訴中質疑一個已具有既判案效力的決定。
      - 原告與第一被告均為中國籍,締結婚姻的地點在中國內地,基於兩人的關係涉及不同的法律秩序,有必要按結婚當時適用的衝突規範確定適用的準據法。
      - 對於夫妻在婚姻期間的人身及財產關係,並不固定於按某一時的連繫因素所指定的準據法為恆久不變的適用法律,而是可以隨著時間及連繫因素的變更而隨之而改變,一切視乎發生行為時所處的連繫因素。
      - 涉及處分財產的行為發生於2010年,故應以此時生效的衝突規範確定規範此關係的準據法,即現行《民法典》第50條。
      - 原告與第一被告均為中國籍,於發生出售不動產時兩人均為澳門居民。按上述法律的推定,兩人的常居地為澳門地區,澳門法律便為兩人的屬人法。故此,適用於兩者之間的財產關係的準據法應為澳門法律,即現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倘第二被告在答辯中沒有確實主張任何具體事實關於原告知悉第一被告的出售行為超過6個月,且在既證事實中亦沒有任何事實可證明原告知悉可被撤銷行為逾6個月,第二被告提出原告訴權已失效的抗辯不能成立。
      - 《民法典》第284條所規定的「第三人」是指其本身取得財產的行為沒有沾有可引致無效或撤銷瑕疵的人士,在符合上述條文的法定條件下,其取得財產並已登記的行為的效力視為有效,不受與其無關的之前發生的無效行為所影響。因此,第三人並不包括無效或可撤銷的法律行為本身的參與人。
      - 夫妻共同財產並不等同於共同所有權或共有,雖然兩者相類似及有共通之處。
      - 在共有中,共有人各自擁有自身的份額並可自由處置其所擁有之份額(《民法典》第1307條第1款)。
      - 然而,在夫妻共同財產法律制度中,夫妻任一方並不享有份額,享有的是對共同財產及債務的分割權,而該分割權在一般情況下是各佔一半,但不妨礙夫妻任一方在法律容許之情況下可作出以其在共同財產中所占之半數承擔之贈與或死因處分(《民法典》第1607條)。
      - 夫妻任一方在共同財產未作出分割時並不像共有財產那樣對該共同財產各自享有特定的份額,相反,他們是以整體方式,即兩人共同構成單一的權利主體擁有相關的財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5/2015 221/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5/2015 682/201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5/2015 830/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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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5/2015 169/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