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主題
- 交通燈信號系統
- 審理證據的明顯錯誤
- 重新調查證據的申請
摘要
1. 雖然被上訴裁判認定“上訴人在向右轉入上述人行橫道之前的一刻,其在XX大馬路所選用的行車線針對駕駛者在該行車路段的交通管制燈號為黃色燈號”及“民事索償人在橫過事發的行人橫道時,該行人橫道的管制燈號系統正是亮著綠色燈號”的有關事實,但是根據卷宗的交通事務局的關於事故現場的交通燈信號系統的公文附件可以看到,上訴人的電單車剛剛駛出交通燈街口的一刻正是從綠燈轉向黃燈的時刻,在過了6秒的時間後進入行人的信號燈管制區域這個時候,管制行人的信號燈仍然維持紅燈信號,而這一刻正是電單車與受害人碰撞的時間,那麼原審法院在認定這一刻為綠燈信號的決定存在明顯的審理證據的錯誤。
2. 在確認原審法院的事實審理存在刑事訴訟法典第40條第2款所規定的瑕疵,並在符合證據的重新調查的條件(具體指出需要重新調查的證據而不意味著上訴法院對整個訴訟標的作審理)情況下,上訴法院得依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15條進行證據的重新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