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事實不足的瑕疵
- 量刑
- 不滿18歲的事實
- 強制措施的更改
- 適用前提的改變
- 《刑事訴訟法典》第193條
1. 所謂的事實不足以作出法律的適用的瑕疵,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的時候,認定的事實存在重要的遺漏,使得法院沒有辦法作出法律的適用,不管是有罪的還是無罪的判決,或者因為沒有遵守訴訟的標的進行審理而使得沒有調查所有的控告事實。
2. 雖然上訴人在作出事實時未滿十八歲,但是,單就這個事實不足以適用《刑法典》第66條第2款f項的特別減輕情節,因為沒有事實顯示,上訴人在犯罪之前或之後或在犯罪時存在明顯減輕事實的不法性或行為人的罪過的情節,或明顯減少刑罰的必要性之情節。
3. 法律通過《刑法典》第65條的規定的標準,賦予法官在刑幅之內選擇認為合適的刑罰的自由,上訴法院只有在此刑罰明顯不合適或者明顯罪刑失衡的時候才有介入的空間。
4. 法院在偵查階段對上訴人適用了非剝奪自由的措施,乃基於刑事預審法官認為僅有跡象顯示上訴人實施了當時生效的第5/91/M號法律第9條規定的販賣少量毒品的罪名的事實。
5. 雖然在檢察院對上訴人作出其觸犯第5/91/M號法律第8條的罪名以及初級法院在確定開庭日期的批示中並沒有改變原來適用的強制措施,但是這並不能阻卻被上訴法官的批示所作的適用強制措施的前提的認定,即《刑事訴訟法典》第186條第一款的認定。
6. 原來適用強制措施的前提,自檢察院作出新的罪名(《刑事訴訟法典》第193條所提到的罪名之一)的控訴一刻開始,確實發生了實質的改變,而令法院必須依《刑事訴訟法典》第193條的規定適用羈押的強制措施,無需依照《刑事訴訟法典》第188條具體逐一確認條件。
7. 《刑事訴訟法典》第193條規定了對販毒罪強制適用羈押的措施,法院在決定此措施的時候無需審理第188條所規定的條件,因為法律推定此類嚴重的犯罪符合適用羈押的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