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7/2014 236/2012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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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7/2014 672/2012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判決無效
      事實事宜爭執
      私文書之證明力

      摘要

      1. 《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c項所提到的依據與裁判相矛盾,是指所持依據與裁判之間出現邏輯上的矛盾,即是當法官所援引的判案依據跟裁判本身有抵觸時,才可以視為判決無效。
      2.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29條第1款的規定,中級法院可以在下列情況下變更原審法院就事實事宜所作的裁判:
      - 所有證據資料均載於卷宗內,又或已將所作之陳述或證言錄製成視聽資料時,對根據該等資料所作之裁判提出爭執;
      - 卷宗內所提供的資料必然導致作出另一裁判;
      - 嗣後之新文件足以推翻作為裁判基礎之證據。
      3. 倘若不符合上述任何情況,上訴法院不能夠對原審法院所作的事實事宜裁判作出變更。
      4.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比如透過具完全證明力的證據方法(公證書)予以證明的事實或具完全證明力的訴訟上的自認,否則法官在審理事實事宜的過程中可運用審慎心證自由評價當事人提出的所有證據來對爭議的事實作出裁判 – 見《民事訴訟法典》第558條第1款的規定。

      5. 私文書作為書證之一種,原則上並不具備完全證明力,因此原審法院可自由評價該等文書的證據效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7/2014 821/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摘要

      1. 經分析有關證據,尤其是撞擊點距行人路相當接近,馬路中間尚有綠化隔離帶,並結合一般經驗法則,可合理且顯而易見地得出原審法院認定“不可能要求車輛駕駛者應預見有人會在那裡突然橫過馬路,從而適當調節車速,以避免碰撞”的結論,並無明顯錯誤之處。

      2. 從已證事實中分析,可顯而易見地得出下列結論:現場客觀環境為兩邊行車道的中央為綠化隔離帶,這樣使嫌犯無法預見有人會在該地點突然橫過馬路,嫌犯並不存有任何過失行為,因此,不存在訂定過錯比例。相反,有關交通意外是完全因上訴人之過錯引起,故此亦不能按照風險而訂定賠償。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7/2014 175/201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受賄作非法行為
      -《刑法典》第336條
      - 公共行政職能
      - 袒護他人罪
      - 實施犯
      - 連續化

      摘要

      1. 在《刑法典》第336條第1款使用的“公共行政職能”指那些追求公共利益作為其最終目標而向社會提供服務的工作,並且,在實現這一利益過程中,政府不可避免地具有主權地位,不可能與個人站在平等的位置。
      2. 《刑法典》第336條第1款C)項的規定,決定公務員的身份的標準並不取決於任何形式的要求,而是取決於公務員事實上和實質上所行使的公共管理職能。
      3. 作為廚師的上訴人的任務,乃建基於其公司與澳門政府簽訂的供應監獄獄警膳食的服務合同,無論在行使職務內在本質,還是在其外部所體現的利益的追求上,都不可能併入公共行政機關的職能的活動之中而屬於行政職能範圍。
      4. 《刑法典》第331條規定的袒護他人罪具有兩種犯罪形態,第一種就是第一款規定的表現為結果犯的形態。
      5. 對於第二款來說,沒有可以區分既遂、未遂的問題,因為一旦實施,就構成犯罪。
      6. 嫌犯利用進入監獄送餐之便,將監獄違禁品帶給囚犯,將會產生影響執行刑罰部分效力,即對外通訊受到控制的效力,很明顯觸犯了《刑法典》第331條規定的袒護他人罪。
      7. 由於每次攜帶電話入監獄的客觀環境均是不同,包括不同的獄警在場、避開保安監察設備、廚房內在場的不同人士等因素,沒有出現連續犯的外部因素。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7/2014 424/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考慮上訴人的過往表現,雖然上訴人在服刑期間行為良好,在主觀意識方面的演變情況顯示有利的徵兆,但這並不能當然地等同於上訴人假釋出獄後不會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危害。這不單取決於上訴人的主觀因素,更重要的是要考慮這類罪犯的假釋所引起的消極社會效果,假釋決定使公眾在心理上無法承受,以及對社會秩序產生一種衝擊等負面因素。因為在公眾心理上仍未能接受上訴人被提前釋放時便作出假釋決定將是對公眾的另一次傷害。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