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事實不足的瑕疵
- 或然故意
- 需要調查的事實
摘要
1. 如果上訴人僅以“獲證明之事實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表示原審法院沒有證實上訴人的罪過的要素,這個是一個法律問題,因為是否存在罪過可以在已證事實之中作出推論。
2. 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對他們可能非法居留抱持受態度,故有或然故意(dolo eventual)”,是一個結論性事實。因此,我們不能說上訴人是在故意的情況下作出犯罪行為的這一事實是得到原審法院的證實,而應該說,根據已證事實我們可以得出上訴人是在故意的情況下作出犯罪行為的結論。
3. 是否有足夠的、沒有遺漏的事實,或者法院是否作出完全的調查充足的事實讓法院能夠得出這個結論,卻又可能是一個事實的問題。換一句話,就本案具體的情況而言,法院必須調查哪些事實能夠足夠地做出這個法律的適用又是另一個事實問題。而本案,確實存在這樣的情況。不然,讓我們看看。
4. 明知行為之後果係可能使符合一罪狀之事實發生,而行為人行為時係接受該事實之發生者,亦為故意。
5. 在第一嫌犯購買有關房子的時候(2005年),第二嫌犯早已經在2000年已經在同一房子居住了,第一嫌犯就連租約一起購買。而凴這點事實,再要從行為人的行為總結出或然的故意就顯得事實不足了。原審法院沒有證實第二嫌犯在這三年之中何時處於非法逗留的狀態,我們不能考慮在嫌犯的或然故意所預計的可能性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