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7/2014 414/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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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7/2014 360/2014/A 效力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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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7/2014 236/2012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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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7/2014 672/2012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判決無效
      事實事宜爭執
      私文書之證明力

      摘要

      1. 《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c項所提到的依據與裁判相矛盾,是指所持依據與裁判之間出現邏輯上的矛盾,即是當法官所援引的判案依據跟裁判本身有抵觸時,才可以視為判決無效。
      2.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29條第1款的規定,中級法院可以在下列情況下變更原審法院就事實事宜所作的裁判:
      - 所有證據資料均載於卷宗內,又或已將所作之陳述或證言錄製成視聽資料時,對根據該等資料所作之裁判提出爭執;
      - 卷宗內所提供的資料必然導致作出另一裁判;
      - 嗣後之新文件足以推翻作為裁判基礎之證據。
      3. 倘若不符合上述任何情況,上訴法院不能夠對原審法院所作的事實事宜裁判作出變更。
      4.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比如透過具完全證明力的證據方法(公證書)予以證明的事實或具完全證明力的訴訟上的自認,否則法官在審理事實事宜的過程中可運用審慎心證自由評價當事人提出的所有證據來對爭議的事實作出裁判 – 見《民事訴訟法典》第558條第1款的規定。

      5. 私文書作為書證之一種,原則上並不具備完全證明力,因此原審法院可自由評價該等文書的證據效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7/2014 821/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摘要

      1. 經分析有關證據,尤其是撞擊點距行人路相當接近,馬路中間尚有綠化隔離帶,並結合一般經驗法則,可合理且顯而易見地得出原審法院認定“不可能要求車輛駕駛者應預見有人會在那裡突然橫過馬路,從而適當調節車速,以避免碰撞”的結論,並無明顯錯誤之處。

      2. 從已證事實中分析,可顯而易見地得出下列結論:現場客觀環境為兩邊行車道的中央為綠化隔離帶,這樣使嫌犯無法預見有人會在該地點突然橫過馬路,嫌犯並不存有任何過失行為,因此,不存在訂定過錯比例。相反,有關交通意外是完全因上訴人之過錯引起,故此亦不能按照風險而訂定賠償。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