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假釋
考慮上訴人的過往表現,上訴人在服刑期間行為良好,無違規紀錄,雖然在主觀意識方面的演變情況顯示有利的徵兆,但這並不能當然地等同於上訴人假釋出獄後不會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危害。這不單取決於上訴人的主觀因素,更重要的是要考慮這類罪犯的假釋所引起的消極社會效果,假釋決定使公眾在心理上無法承受,以及對社會秩序產生一種衝擊等負面因素。因為在公眾心理上仍未能接受上訴人被提前釋放時便作出假釋決定將是對公眾的另一次傷害。
僱用罪
第6/2004號法律第16條第1款
聘用
給予工作報酬
工作報酬金額
嫌犯自認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專業法則
事實審瑕疵
發回重審
一、 在本案中,第一嫌犯在一審庭上已毫無保留地自願承認了原被指控的所有涉及非法雇用的犯罪事實。根據該等事實:第一嫌犯安排第二嫌犯和第三嫌犯在其糖水店工作、第一嫌犯在聘請兩人在店內工作時清楚知道她們當時仍不持有在店內合法工作的法定證件。
二、 在普羅大眾的眼裏,聘用某人工作即代表著是以給予報酬的方式請人工作。
三、 原審法庭在第一嫌犯已毫無保留地自認所有被控的涉及聘用的事實的情況下,仍不把有關聘用的指控事實認為既證事實,此舉顯然是違反了在事實審方面應予遵從的專業法則(leges artis)。
四、 即使檢控書並無具體描述被聘用者的具體工作報酬為何,但聘用必然意味著是會給予對方工作報酬的,至於報酬的具體形式、類別甚或具體金額,均並不是僱用罪的入罪要素(見8月2日第6/2004號法律第16條第1款的行文)。
五、 綜上,上訴庭決定以原審庭今被檢察院上訴的涉及僱用罪的無罪開釋判決患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事實審瑕疵為由,把案中涉及僱用罪的一切指控事實發回初級法院以全新組成的合議庭重審(見《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的規定)。
一事兩審的解決方法
本案中,由於違例者在兩案輕微違反案中因同樣違法行為被處以不同的判刑,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80條第1點的規定,違例者只需遵守首先轉為確定的案件的判決,而無需遵守本案被聲請再審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