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司徒民正製作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上訴期間之計算
-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26條第3款b)項之規定,如就明示行為所作之公布並非強制性,且所作之通知亦非強制性或獲法律免除,則對該行為提起司法上訴之期間,自實際知悉或按《行政程序法典》第121條第2款推定知悉有關行為時起算。
- 倘司法上訴人透過有關司法上訴卷宗編號之裁判已實際知悉被訴行為的內容,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26條第3款b)項之規定,自該裁判之確定生效日開始計算提起司法上訴之期間。
自由裁量權、適度原則、謀求公共利益原則、命令作出依法應作之行政行為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5條第2款之規定,“行政當局之決定與私人之權利或受法律保護之利益有衝突時,僅得在對所擬達致之目的屬適當及適度下,損害該等權利或利益”。
- 上述原則的出現是為了避免行政當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權中濫權,不當及過度地損害巿民的合法權益。
- 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只有在權力偏差、明顯的錯誤或絶對不合理的情況下才受司法監管/審理。
- 倘司法上訴人確實沒有在獲准臨時居留期間維持擁有不少於100萬澳門元之不動產及沒有依法履行通知義務,行政當局依法不批准其續期申請的決定並不存在濫用自由裁量權,也沒有違反適度原則。
- 在認定符合相關法定前提下,行政當局依法不批准其居留續期申請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及堅持澳門的法治核心價值的做法是無可非議的,沒有違反謀求公共利益原則。
- 倘不存在“因貸款導致逾1年多時間在澳沒有持續擁有不少於100萬澳門元之不動產”這一事實前提,亦不會存在被訴行為所指需就有關事實作出通知的義務。
- 倘被訴行為存有事實前提錯誤,繼而引致錯誤適用法律,應予以撤銷。
- 雖然《行政訴訟法典》第24條第1款a)項容許在司法上訴中合併提出要求命令作出依法應作之行政行為之請求,然而,有關請求成立與否則需視乎其是否符合立法者就命令作出依法應作之行政行為之訴而作出的規定。有關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24條第2款之規定,適用於在司法上訴中提出的合併請求,只要該等規定和司法上訴程序的規定不相抵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