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刑罰選擇
- 量刑過重
- 非財產損害賠償
1.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對上訴人所犯罪行進行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迫切需要,本案對上訴人科處罰金實在未能適當及不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
2.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上訴人觸犯一項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但是對受害人所引起的傷害具有一定嚴重性,因此,對上訴人判處三個月徒刑的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最基本的要求,並沒有減刑的空間。
3. 考慮到有關事實,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程度,原審法院所訂定的30,000圓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完全沒有偏高,相反有點偏低。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再次調查
1. 根據原審法院已確認之事實:“上訴人明知只有持特定合法證件的人士才能受僱在本特區工作,卻仍然有意識地自願為不具備這種資格的人士提供工作,與其建立勞務關係。”
故此,原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充足,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2. 經分析有關的證據,尤其是三名員工,甚至上訴人胞妹均表示員工的工資均由上訴人負責簽票支付,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可合理且顯而易見地得出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觸犯相關罪行並無明顯錯誤之處。
3. 由於在原審判決中並未發現《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指之瑕疵,無需按照第415條規定再次調查證據。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再次調查證據
1. 經分析有關的證據,即使上訴人否認控罪,但考慮兩證人的聲明及兩車損毀部位,並結合一般經驗法則,可合理且顯而易見地得出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觸犯相關罪行並無明顯錯誤之處。
2. 由於在原審判決中並未發現《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指之瑕疵,無需按照第415條規定再次調查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