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摘要
法院不能僅以嫌犯持有的毒品數量來判斷其持有毒品的目的是供個人吸食還是出售或提供予他人,換言之,不應僅以嫌犯持有毒品的數量較大為由推斷其從事販賣活動。
但是,警方在嫌犯住所亦搜獲通常用於分拆包裝毒品的電子磅及透明小膠袋,以及嫌犯在首次司法訊問中承認將毒品用於與他人分享的聲明。
面對有關證據及事實,原審法院單憑嫌犯在審判聽證中否認控罪的解釋而認定嫌犯持有所有的毒品只供其個人吸食,上述的認定違反一般的經驗法則。
主題
- 刑罰選擇
- 量刑過重
- 非財產損害賠償
摘要
1.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對上訴人所犯罪行進行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迫切需要,本案對上訴人科處罰金實在未能適當及不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
2.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上訴人觸犯一項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但是對受害人所引起的傷害具有一定嚴重性,因此,對上訴人判處三個月徒刑的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最基本的要求,並沒有減刑的空間。
3. 考慮到有關事實,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程度,原審法院所訂定的30,000圓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完全沒有偏高,相反有點偏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