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經驗法則
協助罪
第6/2004號法律第14條第1款
第6/2004號法律第14條第2款
《刑法典》第66條第2款c項
緩刑
一、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二、 上訴庭經分析原審庭就其對事實審的結果所發表的判案理由說明及其內提到的證據材料,認為對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均會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認為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並非明顯不合理,因此還須根據原審已證事實去判案,即使嫌犯對當中個別既證事實持有不同意見亦然。
三、 根據原審既證事實,一名內地居民是在“X哥"的安排下,在珠海灣仔某處岸邊登上當時由嫌犯駕駛的機動舢舨,並因此在澳門西灣大橋氹仔橋頭處登岸。而為進行上述偷渡行為,該名內地居民需向“X哥"支付伍仟元人民幣。
四、 由於上述既證事實並無指出“X哥"已成功「取得」伍仟元人民幣的偷渡費,而祇指出該名內地居民「需向」“X哥"支付伍仟元人民幣,上訴庭得改判嫌犯是以正犯身份犯下了8月2日第6/2004號法律第14條第1款所指的可被處以兩至八年徒刑的協助罪(而非該條文第2款所指的協助罪),並對其處以三年徒刑。
五、 由於嫌犯並沒有自認在犯案時是知悉其行為是犯法的,上訴庭認為他並不符合真心感到悔改的情況,故無論如何他也不得引用《刑法典》第66條第2款c項的規定,去奢望上訴庭能對其徒刑刑罰作出特別減輕的決定。
六、 由於本澳極之需要防止類似協助他人偷渡的罪行的發生,上訴庭不得對嫌犯給予緩刑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