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7/2014 677/201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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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7/2014 508/2013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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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7/2014 316/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事實不足的瑕疵
      - 審查證據的明顯錯誤
      - 自由心證

      摘要

      1. 獲證明的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是指法院所認定的事實存在遺漏,或者沒有調查所有應該調查的事實,而令法院沒有辦法作出合適的決定。這裡所說的事實不足,不是指證據的不足。
      2.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法院在審理證據過程中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它的存在。
      3. 法律賦予法院可以自由審理證據並因此形成心證而認定事實的自由,一般這種自由的心證是不能受到質疑,包括上訴法院也不能以自己的心證代替原審法院的心證。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7/2014 226/201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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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7/2014 276/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
      - 共同犯罪
      - 特別減輕

      摘要

      1. 第17/2009號法律第11條規定及處罰之“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已經不是原來的第5/91/M號法令第8條單純規定的少量的販毒罪,而是綜合犯罪的情節而視為不法性較輕的製造、販賣毒品的行為,而數量屬於少量(少於每日用量參考表內所載數量的五倍)只是一個因素。
      2. 兩嫌犯的行為明顯是共犯,由一嫌犯出錢、指示並決定了取得毒品的始終,而另一嫌犯則根據上嫌犯的指示、出力並前往珠海購買和經過海關帶毒品進澳門。
      3. 無論以“氯胺酮”抑或“甲基苯丙胺”作為基礎毒品進行換算,各物質的純重量均大於該物質的5日參考吸食量,故可認定上訴人A所持有的非供其作個人吸食的毒品量已超過第17/2009號法律第11條所規定的少量,仍應以同一法律第8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作出處罰。
      4.第17/2009號法律第18條基於打擊販賣麻醉品的刑事政策理由並且考慮對販毒罪的正犯作刑罰的特殊的特別減輕的制度。這是一種建立在《刑法典》的特別減輕處分情節之外特別例外性質的措施,行為人的行為至少必須具備“行為人在扼制販毒,尤其在搗破及瓦解旨在販毒的組織或網路中的重要貢獻”的要件方能構成減輕的條件。
      5. 只證明了自認事實,而沒有附以發現事實真相的貢獻,也沒有附以悔悟,我們不能得出結論認為,這種簡單的自認能夠相當降低事實的不法性、其罪過或者處罰的必要性。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