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臨時居留許可
欠缺說明理由
違反法律
事實前提錯誤
1. 被訴實體依據下級部門製作的意見書來作出“批准建議”的決定,雖然內容簡單,但被訴實體是以明示方式,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作之意見書來就有關批示說明理由,加上上訴人已適時獲取有關批示及報告書的通知,絕對有條件知悉導致其申請被否決的具體理由,因此不構成說明理由義務的違反。
2. 無罪推定原則一般適用於刑事訴訟程序,即是在有罪判決確定前推定嫌犯無罪,而行政當局在審批有關臨時居留許可的申請時,只按照實際情況,並為實現公共利益而行使法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
3. 如被訴實體已適當考量上訴人提出的事實及理由,只不過該等事實不被被訴實體接受,則被訴之批示不沾有事實前提錯誤之瑕疵。
陳述結論
- 《民事訴訟法典》第598條第1款明確規定上訴人在平常上訴中須作出陳述,並在陳述中以扼要方式作出結論,結論中須指出其請求變更或撤銷裁判之依據。
-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98條第4款的規定,“如無作出結論、結論內容有缺漏或含糊不清,又或結論中並無列明第二款所規定之內容,則請上訴人提交結論、補充結論內容或就其作出解釋;上訴人不作出該等行為時,對受影響之上訴部分將不予審理”。
- 倘上訴人沒有應邀作出適當之補正,根據上款法規之規定,有關上訴不予以審理。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精神損害賠償金額
1. 具體分析相關證據,原審法院除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嫌犯及被害人的聲明,審查了案中有關文件,其中包括臨床法醫學鑑定書及其他醫療文件,還聽取了法醫的證言,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被害人之傷勢及後遺症作出認定,而有關的認定與鑑定書或其他醫療文件的內容並不相違背。
2. 考慮到是次交通事故導致被害人受傷,需接受治療(開顱手術),承受了肉體及心理上的痛楚及對其造成困擾,影響其日常生活及康復後留有顱腦損傷的後遺症,本合議庭認為原審法院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已屬偏低,並無主上訴人提出過高的情況。
3. 經綜合衡量種種相關情節,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及第3款的規定,原審法院對事發時14歲的女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定出澳門幣45萬元的賠償金額略為過低,本院將賠償金額提升至澳門幣50萬元,以盡量補償被害人所受的精神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