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的瑕疵
- 嫌犯的沉默權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定罪
1. 從已證事實中,可以根據一般經驗法則推斷嫌犯C受第一、二嫌犯指使,參與了製造毒品的計劃,負責購買化學原料、儀器及設備。
卷宗內的已證事實及未證事實之間存在矛盾,即是原審判決患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所規定的理由說明方面不可補正之矛盾的瑕疵,而非檢察院所指的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的瑕疵。
另一方面,根據相關證據,原審法院在對證據的分析後,認定上訴人A、B及C等人正在澳門的工廠內進行或嘗試進行研製毒品活動的判斷是正確的。
經分析上述的證據,可合理且顯而易見地得出原審法庭所認定的事實,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2. 從卷宗內的審判聽證紀錄及原審判決中可以發現,原審法院已遵守了《刑事訴訟法典》第324條第1款的規定,告知了嫌犯/上訴人其可行使沉默權,且上訴人在否認有關罪行後亦在庭上行使了沉默權,對被控事實保持沉默。
上訴人A在審判聽證中是完全地行使了其沉默權。
3. 根據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亦未發現存在漏洞,故此,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從既證事實中都可看到被檢獲的化學原材料在經過客觀科學的檢驗後已被認定能從中提取500克至700克的“甲基苯丙胺”,而這種份量根本已無可能被認定為少量。
4. 從已證事實中,可以看到上訴人為了製造“冰”毒,在未經許可下購入及生產了第17/2009號法律附表V和VI的物質,以及相關的製毒設備,其行為完全符合第17/2009號法律第9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準備製毒所需的設備和物料罪的罪狀要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