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6/2014 125/201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精神損害賠償
      - 衡平原則
      - 安慰價值

      摘要

      1. 對過失而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或非物質損害賠償金額的訂定,由法官依公平公正原則作出,而法官只能根據每一個案中已證事實及具體情況作出考慮,而不可能以其他個案或判決中某個可量化的項目作為衡量精神損害賠償的指標,更不可能存在一計算精神損害賠償的公式。
      2. 人體以及身心的健康是無價的,法律規定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也不過是通過金錢的賠償讓受害人的到一些精神安慰而已,而不能理解為完全的肉體的價值化。
      3. 這些年來澳門社會經濟所發生的變化,物質價值的不斷增長,我們沒有理由不讓人的身心健康、精神健康的損害的“安慰價值”得到相應的體現。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6/2014 136/201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6/2014 128/201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損害賠償
      - 補品
      - 日常用品
      - 退休年齡
      - 精神損害賠償

      摘要

      1. 原審法院證實了“民事原告花費了補品費用澳門幣12,408.41元”屬於結論性的事實。
      2. 對於海味、官燕盞、蟲草這三樣東西,只要了解中國人的社會以及生活習慣的人都應該清楚,它們是生活所需之外的一種奢侈食品,這種費用明顯是多餘的,不應該成為醫療的必需品之一。
      3. 枕頭及一些食材的花費卻是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就是沒有本案發生的交通意外,人們也需要使用到它們:枕頭用於睡覺,食材則是每天的食物,除非受害人證明枕頭乃接受治療是必須的,而食材方面則要證明因事故受傷害接受治療而被迫買些比原來食用的食物要貴的食材。那麼,就後一部分,只要得到證明,受害人可以得到這些食材的差價的賠償。
      4. 原審法院明確證實了受害人在事故發生時已經67歲零3個月仍然是有關公司的現職雇員,受害人還可以工作,也事實上可以勝任工作。即使原審法院沒有認定受害人的退休年齡是70歲,我們也認為,如果沒有此次交通意外,受害人工作到70歲肯定沒有問題,這樣認定也是合理的可以接受的。
      5. 對過失而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或非物質損害賠償金額的訂定,由法官依公平公正原則作出,而法官只能根據每一個案中已證事實及具體情況作出考慮。
      6. 人體以及身心的健康是無價的,法律規定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也不過是通過金錢的賠償讓受害人的到一些精神安慰而已,而不能理解為完全的肉體的價值化。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6/2014 277/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
      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既證事實的文字表述
      無法肯定嫌犯替他人收藏以圖利的毒品數量
      依職權改判為較輕的販毒罪
      第17/2009號法律第11條第1款第(一)項

      摘要

      一、 8月10日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有關「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的罪狀亦涵蓋「收受」毒品行為。
      二、 從原審判決書內容可見,原審庭在對嫌犯當初被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悉數作出調查後,把指控事實中的有關嫌犯向一名身份不明之人購買案中毒品和意圖把之向他人出售的情節認定為未經查明的事實情節,但就其餘指控情節則認定為「毒品數量已遠過每日吸食量之五倍,嫌犯藏有毒品之目的,除供其個人吸食之外,還替他人收藏以圖利」。
      三、 面對此種既證情節的文字表述方式,上訴庭雖然可肯定知道案中的毒品的總量已遠超過每日吸食量之五倍,但就無法肯定嫌犯當中涉及「替他人收藏以圖利」的毒品數量是否也超過每日吸食量之五倍。如此,上訴庭唯有依職權把嫌犯被原審庭裁定為罪成的一項上述法律第8條第1款所指的販毒罪,改判為一項同一法律第11條第1款第(一)項所指的「較輕的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6/2014 217/2013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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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