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事實前提錯誤之瑕疵、訴權失效、無效、可撤銷
摘要
- 倘司法上訴人和另一申請並取得經濟房屋的家團成員並沒有任何的親屬聯繫,根據第13/93/M號法令第4條第2款之規定,其本身是不可能成為有關申請家團的成員。顯然有人偽造了有關事實以便取得相關的經濟房屋。
- 在沒有充份證據證明司法上訴人參與了上述的造假行為及在疑點得益歸於嫌疑人的原則下,不能認定其參與了有關造假行為及對此負責。
- 在此情況下,不能認定其違反了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第3條第4款第3項之規定,繼而對其作出除名決定。
- 將司法上訴人從社會房屋申請中除名及取消其住屋津貼補助並非屬標的不可能,亦非不可理解,茲因法律有此明確規定,不應將行為標的屬不能或不可理解與行為本身的事實前提錯誤混為一談。
- 若被訴行為並非因有關造假行為而產生,而是錯誤地認定司法上訴人違反了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第3條第4款第3項之規定的情況下,其沾有事實前提錯誤之瑕疵,應予以撤銷而非宣告無效。
- 倘司法上訴人就有關可撤銷之行為在法定期間後才提出司法上訴,其訴權已失效,應駁回有關司法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