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司徒民正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事實不足的瑕疵
- 法院的調查義務
摘要
1. 作為能夠盡量公正地揭露事實真相的審判者,應該盡量客觀地、具體地將調查可能提供揭露事實真相的每個情節。
2. 即使在控訴書或者民事請求書甚至答辯書所提供的事實陳述太籠統或者沒有些重要的細節的時候,法院的任務是要使一個交通意外的發生經過清楚,至少要具有可以讓人們知道怎樣發生的意外的基本的細節的描寫。
3. 單單靠卷宗所認定的事實不足認定兒童的過失的是否存在,也不足認定司機的過失是否存在,即我們不知道汽車是怎樣撞倒兒童的,沒有辦法作出合適的法律決定。這是一個典型的事實不足以作法律適用的事實審判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瑕疵的存在。
主題
量刑過重
摘要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上述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尤其是上訴人持有提供予他人及供自己吸食毒品的數量,本案中,原審法院對上訴人A所觸犯的一項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判處五年七個月徒刑,一項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判處四十五天徒刑,有關量刑並不過高,沒有減刑的空間。
主題
- 禁止駕駛的附加刑的緩期執行
- 可接納的理由
摘要
1. 《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1款賦予法官完全的評價、衡量和決定違法者具有的要求緩期執行禁止駕駛的懲罰的理由“可接納性”。
2. 對此不確定概念的價值評斷必須以客觀事實為標準,但是這種主觀衡量的決定,對於上訴法院來說,只有在原審法院的衡量有明顯的錯誤,或者明顯不當的情況下才有介入的空間。
3. 禁止駕駛可能會,也肯定會給上訴人的日常工作帶來不便,但是這不是法律所要考慮的原因。上訴人自己應該為自己的行為給生計甚至家人帶來的不便承擔責任,而不是要這個社會的法律秩序為此後果付出代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