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的說明理由的缺乏
- 對證據的審理和衡量
1. 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典》對法院的判決的理由說明施以更加嚴厲的要求,一反一貫認為無需進行證據的衡量審查的司法見解,確定了法院的判決書必須在列出已證事實和未證事實以及指出形成心證所基於的證據,並且對此證據的審查及衡量。
2. 法院的判決書的事實方面的決定的理由說明正是以證據的審查與衡量為前提的。新法典明顯是對法官的自由心證做到更加透明更加清晰的要求。法官必須對證據作衡量,不但要求在說明理由時指出形成心證所依據的證據,更要對這些證據的接受為事實的時候進行客觀的衡量,向人們解釋審判者是如何對證據所證明的東西作出清晰的判斷,雖然扼要,卻要盡可能詳盡地介紹其所接受為真的事實,以及不接受另外的證據為真的理由。
3. 原審法院的理由說明僅僅是在介紹庭審過程和扼要轉述證據的內容,但是這種對庭審過程中的內容的重述並不是法律所要求的對證據的審查和衡量作出說明,因為並沒有說明審判者面對收集的證據的自己的看法(未有交代是否認定為真的“價值判斷”),也就是未有具體扼要介紹自由心證的產生過程。
4. 原審法院的判決書,基於沒有應法律的強制要求對證據的審查和衡量作出扼要的說明,而陷入了缺乏說明理由的瑕疵,而成為判決書無效的理由。
- 自由心證
- 量刑
1. 法律一方面賦予法官自由審理證據的權力,另一方面當然要求法官必須在經驗法則及邏輯標準的基礎上去自由評價證據,去分析、評價案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從而判斷哪些事實屬實、哪些不屬實。
2. 法官形成心證的過程是其經驗法則及綜合分析對證據所作的邏輯分析過程,由於其被要求採用客觀的標準但仍然具有強烈的主觀性,因此,只要無明顯錯誤而違反經驗法則及邏輯標準,法官對認定或不認定事實的結論是不容推翻的。
3. 作為一般的量刑,《刑法典》第65條賦予法官在法定刑幅之內選擇一具體刑法的充分自由,而對於上訴法院來說,只有在量刑出現明顯罪刑不符和明顯過重的情況下才有介入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