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4/2015 237/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緩期
      - 犯罪預防

      摘要

      1. 法院若能認定不需通過刑罰的實質執行,已能使行為人吸收教訓,不再犯罪,重新納入社會,則可將對行為人所科處的徒刑暫緩執行。
      2. 上訴人在犯罪後的行為所顯示的消極因素已經足以讓人懷疑不需通過刑罰的實質執行,已能使上訴人吸收教訓,不再犯罪,重新納入社會,何況上訴人在犯下本案的罪行之前,已經是具有兩次判刑的前科。所有這些,即使不考慮原審法院的筆誤,我們也很難得出上訴人可以滿足緩刑的實質前提的結論。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4/2015 515/201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4/2015 204/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4/2015 155/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4/2015 23/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詐騙罪
      - 未遂犯

      摘要

      1. 詐騙罪是一個結果犯,當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當得利而以詭計使人在某些事實方面產生錯誤或受騙,有關的行為符合一罪狀的構成要素即完成了實施的階段。而受騙者是否“作出造成其本人或另一人之財產有所損失之行為”則是考慮犯罪是否既遂的問題。如果作出了,也就是產生了這個犯罪的最終結果,犯罪就既遂。
      2. 以一種不存在的身分以及不會存在的會員身分而引誘受害人“簽訂”貸款合同,繼而用所貸款項進行賭博,雖然聲明是無息貸款,但是先抽取部分作擔保或者保證金而實際上是貸款利息,已經使得嫌犯從中獲得財產利益,使受害人作出了可能令其造成財產有所損失的行為---被利誘而簽訂貸款合同繼而進行賭博,但由於尚未有最後的支付自然之債的行為而可適當產生實際的損害而僅構成未遂行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