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事實審的瑕疵
- 僱用關係的成立
- 緩刑
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1款及第2款a項至c項的任何一種事實瑕疵都應該從獲認定事實之間或與不獲認定的事實之間能清楚地、明顯地反映的,而不應,也不能單憑個人對證據的判斷來否定法院的心證。
2. 上訴人在可以提出預審或在法定的期間內提出辯護,要求法院審理新的事實時,並沒有這樣做,那麼在上訴階段就不提出新的事實,因為對此上訴法院不可能在沒有履行辯論原則的時候認定這些事實。
3. 如果上訴人提出關於事實方面的瑕疵只不過是上訴人對“自由心證”原則的一種挑戰,其上訴是明顯不成立的。
4. 在第6/2004號法律第16條第一款中並沒有要求勞資關係實際建立的時刻、合同關係的方式、報酬的方式及數量多寡。只要雙方作出的意思表示達致共識時,並在雙方沒有訂定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合同關係即確立並開始生效。
5. 決定是否緩刑最重要的因素是對犯罪預防的考慮,上訴人同類犯罪的前科因素決定性地成為原審法院不給予緩刑的重要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