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6/2014 191/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摘要

      一、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二、 上訴庭經分析原審法庭就其對事實審的結果所發表的判案理由說明及其內提到的證據材料,認為對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均會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認為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並非明顯不合理。因此上訴人有關原審庭在審議證據時明顯出錯的上訴主張,實在不能成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6/2014 725/201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6/2014 297/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6/2014 65/201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自由心證
      - 緩刑
      - 前科

      摘要

      1.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任何普通人都很容易就能發現它的存在。
      2. 在證據的審查方面,在刑事訴訟中奉行的是自由心證原則,法院應按照經驗法則及其自由心證來評價證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說,除非出現明顯的錯誤,否則,這種自由是不能被挑戰。
      3. 面對互相矛盾的嫌犯以及證人的陳述,原審法院綜合地考慮各項證據而作出有關的事實判斷,這種判斷,既需要生活經驗,也需要膽量。法律正是賦予法官這種自由形成心證的權能,而法律在另一方面強制法官要作出決定的理由說明,讓人可以知道其心證是如何以及憑什麼形成的。
      4. 決定是否緩刑最重要的因素是對犯罪預防的考慮,而上訴人同類犯罪的前科因素決定性地成為不給予緩刑的重要因素。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6/2014 295/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的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 販毒罪
      - 事實認定
      - 吸毒工具罪
      - 想像競合

      摘要

      1. 被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就是在案件標的範圍內查明事實時存在漏洞,以致在作為決定依據的被認定事實存在不足或不完整。
      2. 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懲罰包括“在不屬第十四條所指情況下以任何方式”不法持有毒品的行為。首先,法律沒有強制規定必須證實嫌犯有販賣毒品的行為;其次,法律容許行為人證明其所持有的毒品全部用於自己食用。
      3. 原審法院僅僅認定:“上述毒品是上訴人A從身份不明之人取得,其數量已超過每日吸食量的5倍,嫌犯藏有上述毒品,目的除供其個人吸食外,還向他人出售圖利”,首先其數量已超過每日吸食量的5倍完全是一個結論性的事實;其次,我們根本不能知道多少用於個人食用,多少數量用於出售圖利,明顯存在事實不足的瑕疵。
      4. 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與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之間為想像競合關係。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第1款規定,由第一助審法官蔡武彬製作本合議庭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