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 事實認定
- 自認
- 上訴範圍的限定
- 詐騙罪
- 偽造文件罪
- 開釋判決
- 量刑決定
- 兩審級保障
摘要
1. 根據聽證記錄的記載,嫌犯對控告的事實做出毫無保留的自認之後庭審立即進入法庭辯論,原審法院沒有認定控訴書的所有事實,就犯了訴訟程序的錯誤,必須認定控訴書的所有事實為已證事實。
2. 雖然檢察院控告嫌犯詐騙罪,根據聽證記錄對控告的事實做出毫無保留的自認,而在辯論的時候認為嫌犯的犯案意圖是在購物後才出現,應將指控更改為偽造文件罪,因其提供假資料予銀行。最後,檢察院並沒有就具體針對開釋巨額詐騙罪的決定提起上訴,表明檢察院同意原審法院開釋決詐騙罪的決定,從而限制了本院的審理範圍。
3. 雖然檢察院沒有提出偽造文件罪名的控訴,但是經過庭審已經決定將控告罪名改為這個罪名,那麼,上訴所提出要求判處偽造文件罪的問題不是個新的問題,本法院可以做出審理。
4. 嫌犯在使用信用卡消費後故意謊稱遺失信用卡,企圖逃避支付已經消費的所有卡數。即使不是以使他人(信用卡公司)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也是為了使自己在逃避支付已經消費的卡數中得益。其不法行為正是“使法律上之重要事實,不實登載於文件上”,而構成偽造文件罪。
5. 基於必須保證嫌犯的兩個審級的權利,撤銷原審法院的開釋判決後,上訴法院不能直接對不能再上訴的罪名量刑,而應該讓原審法院在上述罪名成立的基礎上進行量刑。
主題
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的情況下,澳門以外地方的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