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事實審
《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
自由心證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經驗法則
一、 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的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 換言之,法官在對構成訴訟標的的具爭議事實,在事實審層面上作出認定或不認定時,除了法律對評價證據方面另有事先規定的情況,最終仍須按經驗法則去分析、評價案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從而判斷哪些事實屬實、哪些不屬實。
三、 正是這緣故,《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四、 出於相同理由,《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另亦明確規定,上訴得以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為依據,祇要這涉及事實審的瑕疵「係單純出自卷宗所載之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五、 在本案中,上訴庭經分析原審庭就其判案理由所作的解釋,認為對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均會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認為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並非不合理。因此上訴人有關原審庭在審議證據時明顯出錯的上訴主張,實不能成立。
居留許可
犯罪前科
自由裁量權
1. 第4/2003號法律賦予行政長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權,除非出現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否則有關行政行為不受司法審查。
2. 上訴人在澳門以外地方被記載的犯罪記錄不失為犯罪前科,仍可作為行政當局在考慮審批外地人居留澳門申請時所取決的重要因素。
3. 雖然上訴人提出的居留許可聲請被否決,但毫無疑問,有關被上訴的行政行為明顯是為了謀求公共利益,尤其為確保公共安全及社會穩定,因此上訴人的個人利益應當給予讓步。
退休公務員的紀律處分、適度原則、自由裁量權
- 上訴人已退休這一法律狀況並不構成被訴實體對其採取撤職紀律處分的法律障礙,茲因《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0條第2款明確規定“職務終止及職務狀況改變,不妨礙對執行原職務時作出之違紀行為科處處分”。
- 另一方面,同一通則第306條第3款亦規定對於退休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作出的撤職處分導致中止支付退休金4年。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5條第2款之規定,“行政當局之決定與私人之權利或受法律保護之利益有衝突時,僅得在對所擬達致之目的屬適當及適度下,損害該等權利或利益”。
- 上述原則的出現是為了避免行政當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權中濫權,不當及過度地損害巿民的合法權益。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只有在權力偏差、明顯的錯誤或絶對不合理的情況下才受司法監管/審理。
- 若上訴人所作出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被訴實體認定有關行為引致不能維持職務上之法律狀況(失去擔任職務之尊嚴及在道德上欠缺擔任職務之適當性),繼而對其作出撤職處分的決定是正確的,應予以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