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主題
所失收益
精神損害賠償
摘要
1. 雖然原告由於交通意外而在一定時間內失去工作能力和仍有後遺症,但原告所請求者是在其未來二十三年,即其正常工作至六十五歲的工作收入的損失。這樣的請求成立與否是取決於能否證明原告在未來二十三年均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或賺取收益的能力。鑑於原告未有主張顯示其永久失去工作能力的事實,且單憑一審獲證的事實法院亦不能推論出原告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故原告所失收益請求的理由不成立。
2. 精神損害是指對受害人身體完整性、健康、生活、自由、外觀、名譽和名聲等法益造成的損害,例如身體上的痛楚、精神上的不快、苦惱、名聲受損、外觀變化引起不快的情結等。這類損失不能以金錢衡量和加以彌補,而法律設定因精神損害的賠償實為用以抵銷或減輕受害人因精神損害而帶來的不快,痛苦、不安、苦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