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色情物品
第10/78/M號法律第1條
色情的法律定義
第10/78/M號法律第2條第1款
有傷風化
廣告訊息
不正派按摩服務
於公眾地方散發有傷風化的廣告咭片
第10/78/M號法律第4條第1款
刑罰
一、 按照7月8日第10/78/M號法律第2條第1款就色情所下的法律定義的行文,凡第1條所指的物品或工具,其上言詞、描述或形象有損公德或有傷風化者,即視為色情或猥褻物品或工具。
二、 據此,涉案咭片上的內容即使並不帶有第2條第2款a和b項所列舉的任一明顯屬色情例子的情事,仍有可能符合第2條第1款的「色情」定義。
三、 該法律第1條所指的物品或工具中,就包括任何印刷品。
四、 涉案的咭片明顯屬印刷品,其上印有身穿泳衣的年輕女子相片,也印有聯絡電話號碼,更印有「按摩」和「24小時上酒店服務」的字眼。
五、 相片屬形象的一種。上述相片,再結合上述言詞和聯絡電話號碼,便實質構成了一個有關以電召方式於任何時間由年輕女子上酒店、並身穿泳衣提供按摩服務的廣告。
六、 在澳門社會一般大眾的眼裏,提供正派按摩服務的女士是不會身穿泳衣向客人提供服務,故此,涉案咭片上的廣告訊息實在涉及有損風化的不正派按摩服務,涉案咭片因而應被視為受上述法律第2條第1款的法定定義所亦涵蓋的物品。
七、 凡於公眾地方實質散發帶有涉及符合上指法律第2條第1款法定「色情」定義的內容的印刷品者,均須承擔該法律第4條第1款所規定的刑罰。
假釋
上訴人並非本澳居民,其夥同他人來澳實施犯罪行為,而且計劃週詳,其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侵犯了相關受害人的財產,嚴重影響本澳社會安全以及銀行資料保密安全性的信心。上訴人所犯罪行屬本澳常見罪行,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負面沖擊,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考慮上訴人的過往表現,雖然上訴人在服刑期間行為良好,在主觀意識方面的演變情況顯示有利的徵兆,但這並不能當然地等同於上訴人假釋出獄後不會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危害。因為在公眾心理上仍未能接受上訴人被提前釋放時便作出假釋決定將是對公眾的另一次傷害。
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的情況下,澳門以外地方的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