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12/2013 696/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12/2013 398/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一事不二審”原則
      - 量刑過重
      - 緩刑

      摘要

      1. 上訴人基於相同的犯罪事實分別在不同的兩個案件中被審訊及判刑,即使兩個判決並未相互矛盾,但亦適用有關規定,因此,首先確定的CR2-07-0550-PCS卷宗的裁判應予維持,而之後確定的本卷宗裁判則為非有效裁判,不應予以維持。

      2. 上訴人所觸犯的四項第6/2004號法律第15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收容罪,每項可被判處二年至八年之刑罰,上訴人每項被判處兩年三個月徒刑,只比最低刑幅略高,並沒有減刑空間。
      根據《刑法典》第71條規定,上訴人四罪競合(可判處二年三個月至九年徒刑)本院判處上訴人三年六個月徒刑最能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最基本的要求。

      3. 由於上訴人被判處的徒刑仍然超過三年,根據《刑法典》第48條之規定,上訴人並不具備條件暫緩執行被判處的徒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12/2013 898/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摘要

      原審法院證實了上訴人協助四名被害人在澳門從事賣淫活動,意圖從中謀取不法利潤,其行為已完全滿足第6/97/M號法律第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操縱賣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12/2013 745/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緩期期限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摘要

      1. 刑罰並不總是隨緩刑期間屆滿而被宣告消滅,法院尚須查明是否有針對嫌犯的訴訟程序或附隨事項待決。在這種情況下,須待有關的訴訟程序或附隨事項終結後才決定是廢止緩刑、延長緩刑期間還是宣告刑罰消滅。

      2. 考慮到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上訴人在緩刑期間就賠償問題所表現出來的態度,不廢止緩刑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處罰的目的,尤其是一般預防的目的。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12/2013 752/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