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12/2013 705/201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詐騙罪構成要件
      - 量刑

      摘要

      1.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為兩客觀要素:以詭計使人產生錯誤或受欺騙;而令該人作出造成其本人或另一人之財產有所損失之行為;以及一主觀要素: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當得利。
      另一方面,《刑法典》第211條第3點及第4點a)項的加重情節則按照行為人令受害人所遭受的財產損失金額而訂定,而並非根據行為人所得的不正當利益而訂定。

      2. 考慮有關情節及上訴人之過錯,上訴人擁有正當職業和收入,但卻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故意實施犯罪行為,有計謀地利用受害人對其的信任作出詐騙行為,其主觀故意程度較高,不法行為亦是嚴重,對社會秩序和安寧以及受害人財產帶來的嚴重負面影響。因此,本合議庭認為上訴人觸犯一項《刑法典》第211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加重詐騙罪,判處一年六個月徒刑最為適合。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12/2013 541/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詐騙罪與偽造文件罪的競合
      - 量刑過重

      摘要

      1. 由於詐騙罪與使用偽造文件罪所保護的法益不同,加重詐騙罪與偽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罪及偽造文件罪之間屬於實際競合的關係,而上訴人上述部分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2. 原審法院裁定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相當巨額)詐騙罪,判處四年九個月,一項偽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罪,判處兩年徒刑,以及一項偽造文件罪,判處一年三個月徒刑,考慮到上訴人犯罪的次數(32次虛假支票及16次虛假滙款申請)以及涉案金額(對受害人造成達澳門幣564萬多元的經濟損失),上述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另外,在競合CR4-08-0197-PCC號卷宗判刑,原審法院對上訴人合共判處六年實際徒刑,符合《刑法典》第71條的相關規定。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12/2013 712/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12/2013 86/201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中間上訴
      -嗣後無用

      摘要

      上訴人沒有對原審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此舉意味著上訴人已經認同該判決或至少服從及接納該判決,在這種情況下已無必要審理其提出的中間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12/2013 576/201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