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中間上訴
-嗣後無用
上訴人沒有對原審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此舉意味著上訴人已經認同該判決或至少服從及接納該判決,在這種情況下已無必要審理其提出的中間上訴。
搶劫罪
合力包圍被害人
《刑法典》第204條第1款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事實審
經驗法則
自由心證
贓物罪
一、 根據原審法庭已查明的事實,一名15歲的男童於某天晚上向首四名嫌犯提議搶劫案中兩名分別13歲和14歲的男童的手提電話、首四名嫌犯均同意提議並進行分工、同日晚上稍後時間,兩名被害人被該名男童和時年17歲半的第二嫌犯要求交出各自使用的手提電話、兩名被害人因被時年18歲半的第一嫌犯、第二嫌犯和該名男童所包圍,且第二被害人感覺驚慌,遂把各自的電話交給該名男童、男童之後將兩部電話交給第二嫌犯、第二嫌犯手持兩部電話逃去。
二、 上訴庭認為,由於當時包圍兩名被害男童的三人均較被害人年長、包圍者相對被害人在體型上自然佔優,故兩名被害人面對當時被三人包圍的情況下,是不得不把手提電話交出。換言之,三人透過上述合力包圍的行為,使兩名被害人不能抗拒有關交出電話的要求。
三、 如此,原審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已完全符合《刑法典》第204條第1款所規定的搶劫罪名的客觀和主觀要素,上訴庭得改判首四名嫌犯是以共同正犯身份、分工合作地犯下了兩項搶劫既遂罪。
四、 即使原審庭未能查證上述15歲男童「曾明確告訴第五嫌犯,兩部電話屬從他人手上搶得」,但此並不必然排除了第五嫌犯是明知兩部手提電話屬從他人手上不法取得者。
五、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六、 上訴庭經分析本案中所有證據材料後,認為原審庭就涉及第五嫌犯被控的贓物罪的事實而發表的事實審結果並無明顯違反了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第五嫌犯實不得以其本人對案中證據的主觀看法,去質疑原審的自由心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