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1/2014 983/201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
      - 共同犯罪
      - 過失程度
      - 量刑
      - 刑幅

      摘要

      1. 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法律根本就沒有要求法院在判刑的時候,要說明法律的刑幅多少。只要法院在判刑的時候沒有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或者所選擇的刑罰沒有明顯不合適的情況,就沒有任何可以質疑的地方。
      3. 根據已證事實三名嫌犯經過共同商議後,決定一同前往受害人的單位偷取電腦變賣圖利,原審法院最後判斷三名嫌犯的罪過程度基本一致,並給予相同的處罰的做法並無不妥。
      4. 《刑法典》第65條規定,法院擁有在刑幅之內選擇一個合適具體刑罰的充分自由,只要沒有明顯的不合适或者顯現不公,上訴法院沒有介入的空間。
      5. 法院若能認定不需通過刑罰的實質執行,已能使行為人吸收教訓,不再犯罪,重新納入社會,則可將對行為人所科處的徒刑暫緩執行,也就是說,是否將科處之徒刑暫緩執行,必須考慮緩刑是否能適當及充分地實現處罰之目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1/2014 757/201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量刑
      - 緩刑

      摘要

      1. 根據《刑法典》第65條的規定,法院應按照行為人的過錯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在法律所定的限度內量刑。這也是法律賦予法院的自由決定空間,只要原審法院的量刑沒有與行為人的過錯及預防犯罪的要求顯失平衡,或者刑罰明顯不當,上訴法院就沒有介入的空間。
      2. 根據《刑法典》第48條的規定,如果法院在考慮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情節等等因素之後認為僅對犯罪事實作出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即可適當及充分地實現刑罰的目的時就可以宣告將所適用的徒刑暫緩執行。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1/2014 814/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1/2014 794/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1/2014 836/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