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辯護人的辯護費
由於本卷宗原審合議庭判決在2013年5 月20日作出,應該適用2013年3月26日所核准的司法援助服務費標準。另外,由於並未適用2013年9月16日所公佈的2013年9 月4日第29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新標準,故此,原審合議庭所訂定上訴人的辯護費已超出相關服務費表的最低下限,應予以修改。
- 無理解僱
- 法律問題
1. 根據所證實的事實能不能認定上訴人確實具有合理的理由無條件地解僱其僱員,純粹是一個對事實地解釋以及作出法律適用的問題。
2. 任何導致不可能維持勞動關係的嚴重事實或情況,一般均構成解除勞動合同的合理理由,但無論是否有合理理由,僱主或僱員均可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3. 既然僱主提出了解僱的合理理由,那麼我們就得看看其解僱是否在合理的理由之上進行的。
4. 根據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方面,對於一個因誤會而引起的爭吵,員工的行爲即使有過錯,亦未達到可以解僱如此嚴重的程度。另外一個方面,一個職位為廁役的僱員,即使行為有不妥的地方,也不至於達到嚴重損害企業利益而無法維持勞動關係的程度。
- 連續犯
- 量刑
- 緩刑
1. 以連續犯論處犯罪人的真正前提,是奠基於在具體案情內,存在一個可在相當程度上,使行為人在重複犯罪時感到便利、和因此可相當減輕(亦即以遞減方式逐次減輕)其在每次重複犯罪時的罪過程度的外在情況。
2. 嫌犯第一次犯罪成功後,因此產生了“便利感”,感到相關犯罪行為風險少可不斷實施,從而形成了繼後兩次新行為的推動力,我們絕不能把這種“便利感”視作外在客觀誘因,甚至視為一種屬於立法者要求的“可相當減輕罪過”的誘因,而視其為連續化。
3. 《刑法典》第65條賦予法官在法定刑幅之內選擇一具體刑法的充分自由,而對於上訴法院來說,只有在量刑出現明顯罪刑不符和明顯過重的情況下才由介入的空間。
4. 若法院能認定不需通過刑罰的實質執行,已能使行為人吸收教訓,不再犯罪,重新納入社會,則可將對行為人所科處的徒刑暫緩執行,即是否將科處之徒刑暫緩執行,必須考慮緩刑是否能適當及充分地實現處罰之目的。
- 審理證據上的明顯錯誤
- 法院的自由心證
1.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2. 在刑事訴訟中,對證據的審查,奉行的是自由心證原則,就是說,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法院按照經驗法則及其自由心證來評價證據。
3. 這種在自由心証的原則下的證據審查,除非有明顯的錯誤,不能受到質疑,即使原審法院確認的事實不是事實的真相,上級法院也不能介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