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附加刑
- 緩期執行的附加條件
摘要
1. 被上訴裁判中所給予的附加刑為期禁止駕駛三個月處罰的,並暫緩執行一年,條件是嫌犯須於10天內向本院呈交其工作需駕駛的證明文件。
2. 上訴人必須於10天內按照要求向原審法院呈交“其工作需駕駛的證明文件”,提供可以接受的給與緩期執行的理由,而不是向上訴法院提出其具有可以接受的合理理由緩期執行附加刑。
主題
- 公開詆毀罪
- 真實事實
- 舉證責任
- 量刑
摘要
1. 《刑法典》第174條第一款,第二款b)項清楚看到,倘若能證明事實之真實性,可構成免除處罰之理由。即法律還把該證明的舉證責任賦予行為人承擔。
2. 法院在法定的刑幅範圍由選擇一具體刑罰的自由,如果沒有顯示該刑罰明顯罪刑不符或者刑罰不當,上訴法院沒有介入的空間。
主題
緩刑的廢止
摘要
上訴人在緩刑期間沒有遵守考驗制度內的行為規則,持續及多次違反相關義務,從中可明顯總結出原審法院通過緩刑的適用而對上訴人重返社會不再犯罪所寄予的期望已完全落空,是次判決處罰的目的已不可能通過緩刑的方式來達到。
眾所周知,緩刑的實質條件之一是法院對被判刑者將來的行為表現作出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期待其重新納入社會,以對社會負責的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但上訴人的具體情況顯示這一目的已經不能達到,因此,上訴人的緩刑應被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