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2/2014 292/201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事實審的瑕疵
      - 矛盾的證人陳述
      - 自由心證的形成說明
      - 犯罪記錄的免除登錄

      摘要

      1. 在刑事訴訟中,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法院應按照經驗法則客觀地、合乎邏輯及符合常理的方式評價證據。在沒有明顯的違反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的情況下,這種自由的心證實不能被質疑的。
      2. 作為證據的一部分,即使是互相矛盾的證人陳述,法律仍然賦予法院對其進行自由的審理、自由地得出心證。同樣法律對這種自由幾乎沒有控制的判斷的評價方式要求對形成心證的理由說明。
      3. 雖然,在自由心證的形成的理由說明中沒有明確指出其在面對證人證言的矛盾只是所持的立場,但是,在已證事實中列出了有關的已證事實就說明了一切。
      4. 原審法院的心證所得出的結論可能不符合事實真相,但是,上訴法院不能也不可能用自己的心證代替原審法院的心證,因為,在這裡,既看不到審理證據上存在明顯的錯誤,也看不到在說明理由和決定之間存在矛盾,更不用說沒有辦法被補正的矛盾。
      5. 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根據第27/96/M號法令第27條之規定命令不要將相關的有罪判決登錄在上訴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上的請求,是明顯不成立的。有權限作出上述不轉錄決定的是初級法院,但由於原審法院沒有就此問題作出決定,這是一個新的問題,上訴法院不能就此作出任何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2/2014 157/201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2/2014 51/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2/2014 585/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非法僱用罪
      - 重要事實
      - 僱傭用雙方認識的時間
      - 存疑利益歸被告原則
      - 緩刑
      - 事前、事後行為的考量

      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
      2. 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以至於不會逃過普通觀察者的眼睛,任何普通人都很容易就能發現它的存在。
      3. 在刑事訴訟中,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法院應按照經驗法則客觀地、合乎邏輯及符合常理的方式評價證據。在沒有明顯的違反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的情況下,這種自由的心證實不能被質疑的。
      4. 對證據一方面法律賦予法院對其進行自由的審理、自由地得出心證。另一方面,也對這種自由幾乎沒有控制的判斷的評價方式要求對形成心證的理由說明。
      5. 規範“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第6/2004號法律的第十六條關於非法僱用罪,只要確認嫌犯跟沒有合法證件可以在澳門工作的建立任何形式的勞務關係,不管確定何種報酬或回報,都觸犯了這條罪名,無需知道他們開始的時間。
      6. 雖然僱傭雙方具體認識的時間、地點可以幫助我們知道他們開始建立勞務關係方式,但是也並不能說明其勞務關係的持續的時間的長短,因為勞務關係的建立的時間並不取決於認識的時間,而是取決於勞動者真正開始工作的時間。那麼,雖然原審法院在對認定事實作理由說明時與實際證明的事實的決定存在矛盾之處,但是,那是無關緊要的矛盾,無需再次進行重審。
      7. 即使法院確定兩個互相矛盾的認識的時間,對定罪也沒有任何的影響,對考慮量刑的情節也沒有影響,因為認識的時間、地點對確定工作關係不是決定性的。
      8. “存疑利益歸被告”的原則是適用在法院在審理證據的時候,對某些證據所要證明的事實的真實性存在疑點,而且這個疑點的存在具有它的合理性,以至於沒有辦法將有關事實視為已證事實。在這種情況下,也基於法官必須作出決定的義務,法院將存在此疑點的證據而作出對嫌犯有利的認定。
      9. 《刑法典》第48條規定的緩刑並不是一個只要所處刑罰低於3年徒刑就會自動適用的機制,它的適用仍然是依據不同的情況而具體考慮,尤其是取決於法律所規定的上述要件以及考慮是否可以因此實現刑罰的目的。只有在考慮行為人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情節後,認定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法院才將所科處不超逾三年之徒刑暫緩執行。
      10. 另一方面,即使單純從重返社會這一特別預防的角度來考慮法院作出了對犯罪人有利的判斷,但是如果違反了譴責犯罪和預防犯罪的需要的話,法院仍然不應該宣告緩刑。這樣做並不是考慮罪過的問題,而是從維護法律秩序的最低和不可放棄的要求來考慮犯罪的一般預防。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2/2014 153/201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駕駛上的加重違令罪
      - 緩刑

      摘要

      1. 《刑法典》第48條規定的緩刑並不是一個只要所處刑罰低於3年徒刑就會自動適用的機制,它的適用仍然是依據不同的情況而具體考慮,尤其是取決於法律所規定的上述要件以及考慮是否可以因此實現刑罰的目的。只有在考慮行為人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情節後,認定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法院才將所科處不超逾三年之徒刑暫緩執行。
      2. 在考慮是否給予緩刑時,我們所要考慮的不是嫌犯在禁止駕駛期間故意違反禁令的行為,因為這個行為已經成為本案判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不能在此被考慮,而是要考慮嫌犯上訴人以其過去的行為,尤其是以前的犯罪記錄(雖然有些犯罪的刑罰已經被宣告消滅)所體現出來的人格特徵,而引起的對嫌犯這樣的具有明顯的反社會以及對司法裁判的蔑視態度的人格者的懲罰需要以及對犯罪預防更高的要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