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投資居留之要件、法律事實及狀況、適時通知的義務、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摘要
- 第3/2005號行政法規沒有將投資居留要件區分為重要性要件及次要性要件,該等法定要件均處於同一位階,沒有任何所謂主次之分。
- 法律事實是任何受法律重視並賦予一個相應法律效果(創設、變更或消滅法律狀況或法律關係)的事實,可以是人為事實或自然事實。因此,法律狀況和法律事實是密切相關連的概念。
- 申請人必須在整個臨時居留期間保持居留許可申請獲批准時被考慮的具重要性的法律狀況,而非只是在續期申請時才需要,以及在有變更時需適時通知行政當局的義務。
- 倘申請人沒有遵守有關通知的義務或沒有任何合理解釋,被訴實體可根據相關的規定,取消或不批准其居留續期申請。是否行使有關權能屬行政當局的自由裁量權範圍之內,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只有在權力偏差、明顯的錯誤或絶對不合理的情況下才受司法監管/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