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假釋
摘要
上訴人為內地居民,多次非法來澳,因而觸犯多項與非法入境相關的罪行,並且為了牟取不法利益而從事販毒活動。販毒罪屬本澳常見的犯罪類型,情節嚴重,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十分嚴重的負面影響,吸毒及販毒行為在本澳正呈年輕化趨勢,由此產生的社會問題亦十分嚴重。
考慮上訴人的過往表現,上訴人在服刑期間行為良好,無違規紀錄,雖然在主觀意識方面的演變情況顯示有利的徵兆,但這並不能當然地等同於上訴人假釋出獄後不會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危害。因為在公眾心理上仍未能接受上訴人被提前釋放時便作出假釋決定將是對公眾的另一次傷害。
主題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的瑕疵
摘要
原審判決在量刑時考慮了包括所搜獲毒品之數量之各項情況而判處上訴人三年徒刑。然而,根據已證事實,並沒有涉及毒品之事實,卷宗內的所有證據及扣押物,亦沒有毒品的存在。因此,原審判決在量刑裁決中引用了未被證實的事實,患有邏輯上的錯誤。
故此,原審判決在量刑方面所作出的裁判確實存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所規定的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的瑕疵,應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規定將卷宗送回初級法院,以便對整個訴訟標的重新審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