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1/2014 105/201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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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1/2014 118/2013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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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1/2014 146/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新的事實
      - 附加刑
      - 暫緩執行

      摘要

      1. 《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1款的規定,“如有可接納的理由”,法院可暫緩執行禁止駕駛的處罰。
      2. 上訴人所述的事實並沒有載於已證事實中,也沒有在第一審程序中被提出來,得到原審法院的審理,那麼,就屬於新的事實。在沒有經過辯論和庭審的情況下,上訴法院並不能對其作出認定。
      3. 因工作關係而需駕駛汽車並不是法院必須考慮並接納、從而決定緩期執行附加刑的理由,反而我們認為上訴人自己應該為自己的罪行給生計甚至家人帶來的不便承擔責任,而不是要這個社會的法律秩序為此後果付出代價。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1/2014 133/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量刑
      - 緩刑
      - 禁止重復衡量原則

      摘要

      1. 《刑法典》第65條賦予法官在法定刑幅之內選擇一具體刑法的充分自由,而對於上訴法院來說,只有在量刑出現明顯罪刑不符和明顯過重的情況下才由介入的空間。
      2. 法院若能認定不需通過刑罰的實質執行,已能使行為人吸收教訓,不再犯罪,重新納入社會,則可將對行為人所科處的徒刑暫緩執行,即,是否將科處的徒刑暫緩執行,必須考慮緩刑是否能適當及充分地實現處罰之目的。
      3. 我們在本案審理是否給予嫌犯緩刑時所要考慮的預防犯罪的刑罰的目的要素必須與造成嫌犯一而再再而三地違反道路交通法規被停牌乃至吊銷駕駛執照的情節區分開來,後者的違反中所體現的情節都是停牌乃至吊銷駕駛執照的考慮時要審理的情節,不能產生刑法的效力,因為嫌犯多次觸犯輕微違反的情節進入了加重違令罪的構成要素之中,不能在此被衡量(這就是刑法中所說的禁止重復衡量原則---princípio da proibição da dupla valoração),我們所要考慮的,只能是嫌犯在上一次的犯罪的情節所體現的對犯罪預防的需要。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1/2014 162/2012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