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6/2013 278/201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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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6/2013 304/201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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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6/2013 235/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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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6/2013 372/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對法官之公正無私的懷疑
      法官的自行迴避申請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
      在共事期間的默契關係
      《刑事訴訟法典》第32條第1款
      《刑事訴訟法典》第32條第3款
      《刑事訴訟法典》第35條

      摘要

      一、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2條第1款規定,「如基於有依據、嚴重且足以使人對法官之公正無私不予信任之原因,以致該法官在訴訟程序中之介入係備受懷疑者,得拒卻該法官之介入」。而該條文第3款則規定,「法官不得因己意宣告本身備受懷疑,但當出現第一款所指之情況時,得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請求准許其自行迴避」。
      二、 法官須在刑事案內審理其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內的一名委員同事的尷尬場面,並不足以使人對其作為法官的公正無私不予信任。
      三、 然而,如他與將被其審判的嫌犯在該委員會的共事期間已建立了默契的工作關係,此種默契關係則足以構成可導致別人就他對後者的控罪的審理的公正無私有所懷疑的嚴正理由,故此中級法院得批准他於相關刑事案中自行迴避,而其於案內的審理工作將交由法定代任人執行(見《刑事訴訟法典》第35條的規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6/2013 471/201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