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上訴的適時問題
- 假釋的條件
1. 被上訴裁判在2013年4月3日正式通知上訴人,上訴人在上訴期第二日透過信件表達了上訴的意願,而原審法院亦裁定由該日起直至被指派辯護人接獲被指派批示的通知之期間為合理障礙,即是上訴期限中止。
隨後,辯護人在2013年4月18日接收指派批示通知。而自2013年4月19日被中止的上訴期限由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即辯護人可在剩餘的9天時間提起上訴。因此,上訴期限應在2013年4月27日結束。考慮到2013年4月27日為週六,訴訟行為期間的終結應順延至隨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即2013年4月29日(週一),故此,上訴人在2013年4月29日所遞交的上訴狀是適時的。
2. 上訴人是為了牟取不法利益而從事販毒活動。販毒罪屬本澳常見的犯罪類型,情節嚴重,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十分嚴重的負面影響,吸毒及販毒行為在本澳正呈年輕化趨勢,由此產生的社會問題亦十分嚴重。
考慮上訴人的過往表現,上訴人在服刑期間行為一般,無違規紀錄,雖然在主觀意識方面的演變情況顯示有利的徵兆,但這並不能當然地等同於上訴人假釋出獄後不會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危害。因為在公眾心理上仍未能接受上訴人被提前釋放時便作出假釋決定將是對公眾的另一次傷害。
假釋
上訴人為內地居民,多年來數次非法來澳,因而觸犯多項與非法入境相關的罪行。與其他罪行相比,上訴人所犯的並不屬嚴重罪行,但在本澳較為常見,具有相當的普遍性,本澳長期以來一直面對非法入境問題所帶來的嚴峻挑戰,非法入境問題對澳門當局維護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相當的困難,對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的負面影響。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另外,亦需考慮這類罪犯的假釋所引起的消極社會效果,假釋決定使公眾在心理上無法承受,以及對社會秩序產生一種衝擊等負面因素。因為在公眾心理上仍未能接受上訴人被提前釋放時便作出假釋決定將是對公眾的另一次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