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6/2013 346/200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6/2013 952/201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的瑕疵
      - 緩刑

      摘要

      1. 原審法院根據兩嫌犯聲明,各證人證言結合其他文件證據,認定“在上述單位搜出的毒品是兩名嫌犯A和B共同從身份不明的人士之處取得,目的除將部份供彼等自己吸食,部份用於供予他人。”並未違反經驗法則,不存在審查證據的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經分析卷宗的證據,雖然上訴人A否認控罪,但考慮在其電單車內及有關單位內的檢獲的毒品種類及數量和吸食毒品的工具,並結合一般經驗法則,可合理且顯而易見地得出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A實施了販毒罪、吸毒罪及持有吸毒器具罪的行為並無明顯的、即使是普通人亦可輕易察覺的錯誤。

      2. 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販毒罪,即使是輕微販賣罪,特別是軟性毒品的不法販賣行為屬當今社會常見的犯罪類型,該類犯罪活動在本澳越來越活躍,行為人亦漸趨年青化,有關犯罪行為亦直接危害到公民,特別是年青一代的身體健康,由此更加突顯預防此類犯罪的迫切性。
      因此,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對上訴人所犯罪行進行一般預防的迫切需要,本案對上訴人所科處的徒刑不應暫緩執行。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6/2013 243/201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6/2013 22/2013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勒令作出某一行為
      - 被特許人之專屬性
      - 經營競爭業務第三人的應訴正當性
      - 收費電視
      - 公天服務商

      摘要

      1. 轉播電視信號的競爭行為是明顯違法的,不但違反了收費電視地面服務專營合約,同樣違反了無線電通訊法律制度及廣播業務法律制度的規定。如果現在的情況一直持續下去,如被上訴人,俗稱「公天服務商」,繼續從事違法活動並侵犯上訴人之專營權,上訴人之(收費) 有線電視信號傳送業務將受到阻礙,不能與例如通過衛星等其它方式傳送相同信號的經營者進行正當健康的競爭。
      2. 《行政訴訟法典》第132條規定“任何人”得請求勒令某一私人因違反行政合同而作出某一行為,該私人可成為主被訴人而不只是單純的對立利害關係人。
      3. 第三方「公天服務商」雖然不是合同之當事人,但從某些方面來說仍屬於由相關合同而生之公法法律關係的主體。
      4. 認可有關「公天服務商」在澳門電視接收及轉播方面的歷史作用及重要性並不代表法律至高無上的地位可被質疑、違法行為可不受處罰、政府之權威可受到挑戰或對秩序及法律的不尊重應得到鼓勵。
      5. 即使認為澳門特區的特殊性及其居民對於自由接收電視信號轉播的需要應受保護、有關專屬經營未經公開招標而其正確性及專屬性需要值得討論和可能之收費對於部分居民來說難以承擔,但這些問題均不應由法院解決,否則將變成不正當干預政府施政。
      6. 可能存在的收看不同電視頻道的權利與基本資訊權沒有任何關係,即使被視為資訊權的延伸,法律也不會許可任何人從事這種侵犯該權利的未經規範的活動。對這一權利的追求應該通過有規範、受限制且經許可的行為進行,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所有居民都能享有該權利。
      7. 不論法院之司法決定會帶來什麼樣的社會後果,法院的職能只是適用法律,這是《澳門特區基本法》所規定的,亦是我們必須守護的法院的核心價值。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6/2013 211/201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緩刑

      摘要

      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店舖盜竊罪,屬當今社會常見的犯罪類型,該類犯罪活動在本澳非常活躍,有關犯罪行為亦直接侵犯公民動產的所有權,亦影響相關店舖的正常經營,由此更加突顯預防此類犯罪的迫切性。

      因此,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特別是上訴人過往的犯罪前科,以及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亦考慮到對上訴人所犯罪行進行特別及一般預防的需要,本案對上訴人所科處的徒刑不應暫緩執行。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