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6/2013 241/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6/2013 245/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經驗法則

      摘要

      一、 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的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 換言之,法官在對構成訴訟標的的具爭議事實,在事實審層面上作出認定或不認定時,除了法律對評價證據方面另有事先規定的情況,最終仍須按經驗法則去分析、評價案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從而判斷哪些事實屬實、哪些不屬實。
      三、 正是這緣故,《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四、 出於相同理由,《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另亦明確規定,上訴得以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為依據,祇要這涉及事實審的瑕疵「係單純出自卷宗所載之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五、 在本刑事案中,既然上訴法庭經分析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有關事實審的判案理由後,認為對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均會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認為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並非明顯不合理,嫌犯在這方面的上訴主張便不能成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6/2013 286/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6/2013 191/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法律定性、連續犯
      - 量刑過重

      摘要

      1. 從有關事實中可看到,雖然上訴人與另外兩名嫌疑人在一定期間內分多次實行有關犯罪行為,實行之方式本質上亦相同。然而,考慮到上訴人在作出相關犯罪行為時已與另外兩名嫌疑人商定,使用所攜帶的一百張“白卡”在本澳銀行自助櫃員機進行提款,亦即是說,上訴人的多次行為只有單一犯罪決意,便是使用所持有的“假卡”盡量在自助櫃員機提取可能提取的款項。上訴人等的第二、三、四…次提款的犯罪決意,並非在提取一次款項後所引發出的,而是在進行首次提款前已形成的犯罪決意。故此,上訴人的犯罪行為應以單一犯罪處罰,而考慮的金額亦是所提取款項的總額,即是澳門幣303,000.00圓,屬於相當巨額的金額。

      2. 上訴人觸犯的一項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第11條第1款(一)項及第3款(二)項,並結合澳門《刑法典》196條b)項規定及處罰之電腦詐騙罪,可被判處二年至十年徒刑。刑幅達八年,上訴人被判處五年六個月徒刑,未達刑幅的一半,量刑並沒有明顯過重。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6/2013 106/201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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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